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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2020-02-13 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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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保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任务及其他各项任务,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对抓好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院党组书记)对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主管副院长负责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庭长(主任、科长、队长)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以上部门设兼职政治工作员一名(由具有思想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政治处是本院政治工作职能部门,在院党组、上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院政治学习、思想工作、人事管理、评先奖励、业务培训、文体活动等项具体事务。政治处工作要与院部门纪检监察及其他综合部门密切协同。

第四条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效果,要经常向院党组和上级机关汇报。

第二章政治学习

第五条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每月政治学习时间不少于四个半天,其中全院集中学习不少于两个半天,其余由各部门组织分组学习和自学。政治处按照上级机关和院党组指示预先安排学习计划。

第六条政治学习情况要认真进行登记。政治处负责全院政治学习登记;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政治学习登记,政治处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七条全院集中政治学习实行点名制。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其他处分。

第三章思想工作

第八条各级领导要全面了解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热情表扬鼓励先进人物及其工作成绩,诚恳批评指出所属人员存在缺点,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九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所属人员的生活,适时、实事求是是地帮助所属人员解决困难。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积极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

第十一条及时收集和通报好人好事,弘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正气。

第十二条院党组分析干警思想状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及时进行工作讲评,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选调用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法院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选调任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和选调任免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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