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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制度

2020-02-29 2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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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医学专用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医学专用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医学专用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医学专用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医学专用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医学专用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医学专用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医学专用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医学专用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

(八)医学专用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医学专用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医学专用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医学专用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医学专用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医学专用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医学专用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医学专用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医学专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医学专用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医学专用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医学专用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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