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