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 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