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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2020-04-22 15: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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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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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精神,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能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充分发挥激励性与约束性,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现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教育厅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在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中,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推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

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教职工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工作量津贴和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情况,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超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的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县级名师名校长奖励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校级名师奖励由学校提出方案,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实施。

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五、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按考核结果造册,由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打入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六、工作职责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负责本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办法和程序、考核结果使用办法等,要把学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校长绩效考核,以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督查和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要结合实际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实施。

七、绩效考核内容

1、学校绩效主要考核学校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和办学成效等方面的实绩。

2、校长绩效主要考核校长在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德育工作、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

3、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这篇教育教学文章来自[趣文网]www.qwen.cn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您现在正在阅读的《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文章由<免费趣文网>收集。(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要从侧重学生升学率、优秀率和文化考核向侧重学生合格率、进步率和综合素质转变。要把防止学生辍学、提高巩固率作为考核指标,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拓展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3)班主任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课任教师岗位一样计算基本工作量,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4、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在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教师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自行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统筹考虑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的权重,突出考核的重点。

教师绩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

教师平时考核由义务教育学校职能科室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定期考核分为学年度或自然年度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小组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

八、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1、下列对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本年度解除聘用合同的;

②本年度停发工资的;

③本年度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④义务教育学校退养人员。

2、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够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本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扣除所有考核奖。

九、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指导意见完善具体考核方案,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考核方案必须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考核方案一旦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有明显漏洞或有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按照上述程序通过。各中小学考核方案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查。考核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教育局人事科对各中小学的具体考核方案进行检查,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绩效工资分配数额明细和方案;不符合规定程序,在教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不予以审批。

2、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首先需要书面向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再次确认;如果教职工对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复核和再次确认的考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县教育局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最后确认。

3、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5-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十、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3、县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4、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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