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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2020-05-05 0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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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一、概况

东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重点大学,坐落在东北中心城市沈阳。学校始建于1923年4月。1928年8月,著名爱国将领张学良将军兼任校长。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国务院首批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大学。

学校设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3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其中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按照设计学类大类招生。拥有设计艺术哲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设计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音乐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和艺术设计、音乐2个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具有推荐和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国内设计领域著名教授任教,与美国伊利诺伊东北大学等学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选派优秀本科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

二、美术类(设计学类)专业

(一)招生计划

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实行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4年,外语语种为英语,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面向河北、辽宁、福建、山东、河南、四川、湖南、安徽、浙江9省招生80人,分省分科类招生计划如下:

预留计划在录取时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二)录取办法

1.各省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录取时使用所在省提供的专业统考成绩。

2.录取办法:我校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分省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要求专业省统考合格,省统考成绩达到控制线且不低于220分,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控制分数线且不低于400分。

3.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体检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无色盲、色弱。

三、音乐表演专业

(一)招生计划

1.音乐表演专业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4年,外语语种为英语,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招生专业方向及专门化如下:

2.音乐表演专业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湖南、浙江8个省市招生60人,分省分专门化招生计划将于5月初公布。

(二)录取办法

1.各省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录取时使用所在省提供的专业统考成绩。有报考意向的考生可于4月1日前到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报名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kxx/kp/201502/20150212/1429896716.html)预报名,并上传本人表演视频。各省预报名考生情况将作为编制分省计划的重要参考。

2.录取办法:要求考生专业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加分)达到我校在该省所在批次同科类艺术类控制分数线,我校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中按“专业统考成绩”分省分专门化排序,择优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3.报考我校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体检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演唱方向要求考生无发声器官疾病且要求考生身高:女1.60(含)米以上,男1.70(含)米以上,其他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55(含)米以上,男1.65(含)米以上。

四、相关说明

1.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组织专家组对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专业成绩差异显著的新生,经核实后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2.新生入学后,除学生使用的钢琴等公共乐器由学校统一配备外,其他乐器学生自备。

五、监督机制

东北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在东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全程监督,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监督申诉电话:024-83687392,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监督申诉电话:024-83687318。

六、联系方式

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24-83687392

招生网址:http://www.neuzs.com

电子信箱:ddzsb@mail.neu.edu.cn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邮编:110819)

东北大学艺术学院

咨询电话:024-83687133,83687134

网址:http://www.arts.neu.edu.cn

七、本简章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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