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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

2020-11-06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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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大纲摘要:引言:一、程序异议权概述一程序异议权的内涵二程序异议权的确立依据二、程序异议权的现状(一)我国的程序异议权现状(二)域外地区程序异议权现状(三)程序异议权的行使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存在的问题一没有确立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二程序异议权的范围太过狭窄三程序异议权的规定不统四、我国程序异议权的重塑一确立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二扩大程序异议权的范围三完善程序异议权的制度设计四配置程序异议权的救济机制结论: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题目 姓名 系别 专业班级 学号 1. 选题背景和意义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处于不对等的状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觉醒,更加注重在诉讼权力的保障和形式。程序异议权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中常有涉及的概念,一直以来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阐释,法律上的模糊处理也给现实中的权力行使带来了阻碍,甚至是侵害。我国理论界在有关程序异议权的研究中,可参考的理论寥寥无几。因此,本文将尝试通过对程序异议权进行研究,结合域外研究现状,分析我国现阶段程序异议权的存在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提出包括在法律上对相关概念的哪些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应如何对其进行范围限制,如何完善县管制度建设及救济制度的建立,来较好地保持当事人权利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通过我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程序异议权的发展做出一点微薄的努力,尽快实现我国的立法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化进程。因此,我选择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作文毕业论文的题目。 2.本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及发展趋势(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在国内,程序异议权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状态。相关概念的解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法律中进行模糊处理、在实践操作时不被重视都是其存在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岁害了当事人的权力,不利于司法公正。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法所依据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使得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越来越引人注目,对其的重塑也开始提上日程。立法不再片面的追求形式正义,而更多的去追求法律的实质公正。在域外地区,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异议权制度。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各国对其的命名也有所差异,如在德国和日本就将其称之为责问权。这一权利不仅明确了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也对异议的效力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美国,则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和动议的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监督法官对推进诉讼程序的各个行为,这给了当事人许多更多的行使程序异议的自由空间,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的进步。 主要参考文献:[1]周振想.法学大辞典[K].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374;[2]廖永安,何四海.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J].法学杂志,2012,12:94;[3]李峰.论程序异议失权[M].法商研究,2014,05:50;[4]陈文秋.民事程序异议制度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3:27;[5]迟更新:论民事诉论法中的异议制度[J].法制博览,2015,36;[6]向明: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7]李峰论程序异议失权[J].法商研究,2014,05;[8]韩静茹: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原理初探[J].现代法学,2015,05;[9]本刊编辑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评价2012 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5,04;[10]王君,赵睿男:起诉权的滥用与规制一民事案件受理异议制度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5,03;[11]潘剑锋: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J].中国法学,2015,02; 3.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程序异议权的概述;第二,程序异议权的现状;第三,我国程序异议权存在的问题探析;第四,我国程序异议权的重塑;4.研究基本思路及技术关键点 (1)研究基本思路 本文围绕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程序异议权的内涵和确立依据。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和域外地区的程序异议权进行现状探析。第三部分对我国程序异议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不同探讨。主要包括程序异议权的法律范围不明确、涉及范围小、缺乏概念的统一规定、没有具体的行使程序。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总结进行全多方面的研究,通过分析给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程序异议权的重塑提供一些思路。 (2)技术关键点运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进行研究。 5. 预期成果完成《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一文,在对程序异议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我国相关法律建设提供理论参考,推动民事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6.指导教师意见及建议 签字: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 (文献综述) 一、 选题缘由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进行了研究。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保护诉讼双方的程序异议权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了违法行为的繁殖,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序的开展,同时也有力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在民事诉讼程序设计逐渐系统化和细致化的立法趋势下,诉讼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的确立和落实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程序异议权范围小、程序上缺乏统一规定等方面。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只将程序异议权列为一项具体权利在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中予以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和程序中确实可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异议在民事诉讼中,但其并不好,最重要的原因是立法上缺乏建立广义上的程序异议权利。再加上“异议”、“复议”的混淆,导致出现行使权利的程序安排不当等问题。此外,由于没有规定行使、放弃、丧失该权利没有相应的条件和后果,以及法院的审查方法和处理原则,导致程序异议权也没有诉讼救济制度。基于此,笔者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作为毕业论文选题,查阅相关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章,归纳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异议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围绕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程序异议权制度。作为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日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而且规定了异议的效力和程序。在他们的民事诉讼中,其民事诉讼立法是通过严格限制程序异议行使的时间阶段来规范程序异议的行使。虽然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5条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0条在确定程序性异议的行使时间时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条款,但都强调当事人应当及时或毫不迟延地行使程序性异议,并且通过对各自理论和案例的解读,除理解当事人应当及时或毫不迟延地行使程序性异议外基本相同。在普通法系国家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民事诉讼中,诉讼人有很大的程序自由。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当事人几乎可以对案件中的任何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联邦规则不仅规定了议案的形式和范围,而且在具体程序中提出了具体反对意见、情况和程序。中国台湾地区将异议权称为责备权,其《民事诉讼法》第197条明确规定,当事一方可以使法院或另一方对违反程序规则的诉讼主张无效。由于历史背景、经济状况、哲学倾向、法律渊源、诉讼制度等因因素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异议权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也足以使我们认识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当事方具有异议权或问责权,能够充分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国家,中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一直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职权主义和诉讼主议两种诉讼模式在不断融合,同时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也开始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程序异议权有其体现,远远没有发挥其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保证司法公证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在回顾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后,笔者总结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异议权,并结合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异议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考虑我国程序性异议权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证人关于重塑程序性异议权的建议。 三、 主要参考文献 在毕业论文选题前后,我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了大量的图书、期刊、法律法规等参考资料。现将主要参考文献阐述如下:[1]刘锋.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9.[2]余科.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实证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9.[3]党悦.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D].燕山大学,2018.[4]谭赛.日本民事诉讼异议权滥用及其规制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5]田丰,刘玥.俄罗斯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通过对收集到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的仔细研究,笔者对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根据权利的实践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相关司法实践中的程序反对意见。权利的不足之处在于澄清完善程序性反对权的含义,并进一步了解修改程序性反对权的法律规定的必要性。首先,要保证合理程序的正确实施,各国立法中不但明确建立可以为当事方提供事后救济的上诉和再审制度外,通常还明确承认当事方享受指控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履行法律的诉讼,它进一步主张其无效权利,即程序异议权。分析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得知,有效保证程序异议制度运作,除了促进党的依法审判权的实现,也有效的提高了公众对审判正义的信任。近年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导下,我国不断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着力于促进程序法治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地保证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诉讼的法律原则,致力于探索和建设先进的诉讼制度。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的运作以及维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方面,程序异议权可以发挥其独特的功能。以下简要介绍对撰写本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文档:1. 刘锋的《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一文指出,实体正义的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对改善社会的不满具有很强的效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程序正义,民法领域也越来越重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是推动诉讼进程的主要力量,有必要将程序异议权作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诉讼权。本文对于笔者的关于程序异议权的内涵阐述方面的内容提供了非常多的启发。2. 余科的《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实证研究》,本文提到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起到了减少了程序违法行为的扩散作用,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合法有序进行。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以成文法为基础,以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实证研究为主题对我国的程序异议权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立法和司法地位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方面的内容,给笔者在分析我国程序异议权存在的问题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3.党悦的《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作者提到法院是我国民事纠纷的裁判者。纠纷的裁判既有实质性的问题,也有程序性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程序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作者主张建立一种程序性异议的统一制度,强高了程序性异议权的概念和重要意义,作者分析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相关内容,帮助笔者认识到我国的程序性异议权是否存在,程序性异议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范围狭窄、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法规等。4.谭赛的《日本民事诉讼异议权滥用及其规制研究》。本文介绍了日本作为一个民事诉讼体系建设中具有一个相对完整和成熟的程序异议权制度。作者在剥析程序异议权的内涵和价值意义的基础上,研究了日本民事诉讼异议制度。本文对笔者分析国内外异议权的现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内容。 5.田丰,刘玥的《俄罗斯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问题研究》,作者从俄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的含义出发,阐明了俄国民事诉讼活动中异议权的现状。其所提出的关于对中国程序异议权的启示为笔者撰写论文提供了重要参考。四、 写作思路笔者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认真研读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的提纲。全文共分四大部分,写作思路如下:第一部分:程序异议权概述从程序异议权的内涵和确立依据对程序异议权的含义进行阐述,列举了两种类型的程序异议权和其确立的两种依据。第二部分:程序异议权的现状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等域外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异议权进行分析,对比国内程序异议权的现状,进而指出完善程序异议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程序异议权存在的问题探析对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分析探究,指出本次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异议权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并将这些问题归纳为四类。第四部分:我国程序异议权的重塑针对前一部分所分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方式,强调要把程序异议权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并指出应扩大程序异议权的范围并完善程序异议权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救济机制。五、 小结研究程序异议权,对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确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是完善程序异议权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充分体现,对改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要想实践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标,需要我们在加强立法、更新司法理念的同时,还要重视制度的构建、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 程序异议权是指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中,如果法院和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有主张这一诉讼行为无效的权利。程序异议权的确立,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行使程序异议权,可以以此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合法、正当进行。但是,程序异议权的行使具有时限性,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及时地行使程序异议权,则会被视为主动放弃此权利。除此以外,如果当事人主动放弃程序异议权,也是可以允许的。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具有私利性质的诉讼程序所规制的诉讼行为中,往往会出现主动放弃程序异议权的行为,这也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总的来说,不管是当事人主动放弃程序异议权或者程序异议权的丧失,其法律效力都是一致的。如果当事者不及时行使程序异议权或者主动放弃程序异议权,从而导致程序瑕疵的消除,将会使得诉讼行为合法有效化。 关键词:程序异议权;诉讼程序;程序瑕疵 A study of procedural objection in civil litigationLi fei [Abstract]Procedural objection right refers to the right to claim the invalidity of the action if the court and one party violate the procedu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objection and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proceedings.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objection can guarantee the legitimate and proper proceeding of the parties in the civil procedure. However, the exercise of procedural objection is time limited. If the parties fail to exercise the procedural objection in time, they will be deemed to give up this right. In addition, if the parties voluntarily give up the procedural objection right, it can also be allowed. In judicial practice, some actions regulated by the procedure of private interest often give up the right of objection, which also provides some convenience for the litigants. In general, whether the parties voluntarily give up the procedural objection right or the loss of the procedural objection right, its legal effect is consistent. If the parties do not exercise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objection in time or give up the right of procedural objection on their own initiative, which leads to the elimination of procedural defects, it will make the action of litigation legal and effective.[Key wordProcedural objection; litigation procedure; procedural defect 目 录(四)程序异议权没有具体的行使程序 7(四)建立程序异议权的救济机制 9012

引 言

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程序异议权的进行研究,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现有法律中所指的程序异议权,就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贯彻落实了程序主体原则,在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方面具有着重要意义。理想的程序异议权不仅可以完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还可以与其他民事权利救济方式相耦合,共同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实现。因此,程序异议权的重塑不仅需要重新审视程序异议的内涵、法理依据和操作程序,也需要优化与其他权利救济方式的关系,以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救济机制。

一、程序异议权概述一程序异议权的内涵

1.程序异议权的性质

程序异议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受诉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并对其合法权利造成侵害,从而提起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司法利益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具有行使上诉权、申请复议权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排除民事诉讼中的违法状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程序异议权需要在诉讼程序进行时才能行使,这与当事人直接向受诉法院陈述异议有所不同。当事人如果要行使上诉权和申请复议权,需要等到程诉讼序结束后才可以向法院提出权力行使。因此,程序异议权比上诉权、申请复议权更为直接有效地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合法、正当运行。

2.程序异议权的两种基本类型

程序异议权与其他异议权同属于当事人享有的异议权,但两者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异议权的形式比较广泛,最主要的有以下两种。第一,以管辖主体为异议对象。当事人可以主张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以此提出异议。第二,以诉讼行为为异议对象。对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列为异议的对象,或者是对其在此期间不符合法律的诉讼方式和法院的审判方式提出异议。

3.程序异议权的时间限制

程序异议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其被视为当事人的监督权,具有不真正义务的特征。但是,在维护程序稳定性的前提下,当事人必须及时行使异议权。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异议权时,将导致程序瑕疵的消除。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二)程序异议权的确立依据

1.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按照程序法的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正当地进行。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只要违反程序就会导致程序瑕疵,而在此基础上的程序就不能自然地延续。职权主义诉讼原则在各国现代民事诉讼中得以广泛应用。但是,诉讼法院通常在诉讼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程序异议权也属于受诉法院。其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获得了更重要的权益。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为了保障程序的稳定,还是当事人接受公平合法的审判,都应赋予当事人对运行予以监督的权利。

2.实现诉讼经济原则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的,其诉讼行为具有承前启后、相互关联的特征,多个完整的诉讼行为串联起了整个诉讼。在进行诉讼时,法院和当事人都是诉讼合法、正当的进行的重要保障。受诉法院和当事人都有义务保障其实施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不重视、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总会出现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从而引起程序瑕疵的出现。这就使得其诉讼行为由于程序瑕疵而无效,不利于诉讼程序的推进。但这里的诉讼行为无效,又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效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考虑到程序稳定性,认为有程序瑕疵的诉讼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消除,并成为自始至终都有效的诉讼行为。程序异议权的丧失作为弥补诉讼程序瑕疵的有效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广泛应用。

基于诉讼经济原则的考量,如果当事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那么将会导致程序异议权的丧失。这样安排的原因在于,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随时可提起异议,将直接推翻法院此前的所有努力,导致整个诉讼行为无效化。如此一来,不仅损害了诉讼程序的稳定性,还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

二、程序异议权的现状

(一)我国的程序异议权的现状

我国有着完善的立法体系,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司法也具有很大的权威。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等等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和法官的职权不断削弱,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断加强。再加上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大量出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并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异议权主要包括,对法院管辖权、法院审判人员组成、法院实施强制措施决定、法院诉讼费用决定、法院一审,二审裁判的异议等等。但仍由许多不足之处,如相关概念的解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法律中进行模糊处理、在实践操作时不被重视等等。总的来说,发展比较快,缺陷也比较明显。

(二)域外地区程序异议权的现状

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确了异议权制度的合法存在。在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程序异议权被称之为责问权。当事人不仅明确了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也对异议的效力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美国,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监督法官对推进诉讼程序的各个行为,这给了当事人许多更多的行使程序异议的空间,从而保护自己的程序利益不受侵犯。除此以外,动议的方式也让当事人可以为案件中的所有事项提出异议。《联邦规则》不仅规定了动议的适用形式和范围,而且还在程序上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这在台湾也被称为责问权。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历史背景、发展水平的不同,各自的诉讼制度有所差异,在异议权制度方面也有所不同。但是,各国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异议权或者责问权。

(三)程序异议权的行使

程序异议权是一方当事人或另一方的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将会发生效力的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对程序的监督权。由此可见,程序异议权的行使主体是诉讼当事人。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程序时,可以行使程序异议权的权利主体是其他当事人。程序异议的活动也是诉讼行为之一,当事人应该遵守诉讼行为的一般法律要求。如果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本条的法律规定,代理其进行权力的行使。在诉讼理论中,当事人进行程序上的异议,实际上是当事人对法院单方面的意向的表示。

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物权。法院有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时作出答复。如果受诉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理由提出反对意见,需要做出判断拒绝当事人的异议。如果受诉法院认为这是适合当事人提出异议,且经验证后判定追究责任的行为有效,那么就可以裁定当事人主张的这一诉讼行为无效,实施相关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应重新实施符合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制,导致相关诉讼行为的程序瑕疵消失,法院可以依法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三、我国程序异议权存在的问题探析

一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虽然对当事人赋予一定的权利,法律界也在讨论程序异议权,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49条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将程序异议权纳入诉讼权利。在现代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构成民事诉讼的等边三角形结构,法官采用中立公正的方式审理民事纠纷。但是,由于纠纷众多,案件审理任务艰巨,人民法院面临着严重的压力。为了追求解决纠纷的目的,很多法官故意曲解民事诉讼的规定,或者整合外部和内部程序,简化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在这之中,就极易忽略掉那些不太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使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受到了损害。

为保障程序的公平合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程序异议权应运而生,对维护司法公信力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职权主义的诉讼色彩正在减弱,但是法官在诉讼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给予事件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免受受到审判权的侵害。这是一种强大的武器,以不断扩大诉讼权的范围,增加和保障诉讼权利为路径,实现均衡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权的矛盾,缓解法官权力过剩的尴尬局面的目的。只有在法律保护下,明确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才能保证其存在基础和具体实现。程序异议权作为当事者的基本权利,应该在立法上加以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并没有提出一定的概念,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学术上的漏洞,也是立法上的缺陷。

二程序异议权的涉及范围小

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引入了异议权。诉讼程序主要有受理案件,从受理到执行,中间还有无数个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每一个小程序都组成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程序异议的范围很小,甚至只是空有其表。除此以外,纵览民事诉讼发展历史较久的域外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和台湾,可以发现,中国大陆民事诉讼中程序异议权的涵盖范围很小。除此以外,由于法律性质,对程序异议权的规定十分有限,并不能囊括所有的异议事项。对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如果当事人想要提出不同意见,往往无据可循。法官对不属于程序异议范围的程序性裁决可以按照自由心证的原则来进行决定。由此可见,程序异议的范围狭窄,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权利,也很容易造成司法上的不确定性。

三缺乏对程序异议权的统一规定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程序异议权、复议申请权、复核申请权的明确区分,在立法上,只有三种事项含有“异议”二字。如果出现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服或者提出异议时,在立法中使用“复议”一词,而对于诉讼费用的裁决,在立法中使用“复核”一词。程序异议权、复议申请权、复核申请权等概念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模糊处理,使得程序异议权的规定不一致。这不仅体现在上述不同的称呼上,还体现在程序异议权的具体行使上,主要有行使主体、方式、法院、时间等等的不同。异议权的相关规定,解决了不同的陈晓古问题,但是规定的不同意,也容易带来司法的混乱现象。

(四)程序异议权没有具体的行使程序

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完善程度。一种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权力的具体行使情况。民事诉讼法在履行程序异议方面没有具体程序,很多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提出程序异议。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以何种方式提出程序上的异议,还没有具体的立法。在提出程序异议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方式,没有明确的时间,也没有对程序异议的行使、放弃和丧失的条件及后果进行规定。另外,对于法院的对程序异议权的审查和处理程序、程序异议的救济制度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我国程序异议权的重塑

一明确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

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势在必行。具体的立法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确定当事人享有程序异议权和程序异议权的具体内容。如此一来,程序异议权成为了当事人的一向基本诉讼权利,而当事人在何种程序上有异议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其次,需要对程序异议权的性质加以明确。这对于该权利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运用,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有着实际意义。

(二)扩大程序异议权的范围

积极探索并改变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异议权的范围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程序权利的规定是以静态的、列举的方式进行呈现,一般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情况下、什么事项中可以提出程序异议。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复杂多样的,这种立法模式明显限制了程序异议权的行使,不能满足具体程序异议权行使的要求。如果采用动态的、分散的立法模式来界定程序异议权的范围,那么其实实际效果可能大有不同。在立法上有的放矢,只对程序异议权进行总的规定,一般可以规定程序异议的意义、方式、条件、丧失和结果概念上的问题。然后对程序异议权进行细分规定。在保全和执行总规定的同时,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权利的时间、方法、法院和法院的审批时间、处理方法以及最终对法院裁定不满的救济方式进行具体规定。

三完善程序异议权的制度建设1.明确程序异议权的主体

明确程序异议权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稳步推进。即使是作为程序异议权的主体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也不能对诉讼程序的所有事项都提出异议。在涉及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的时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行使程序异议权。这样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好处,第一,从诉讼程序的推进上来看,这样做可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第二,从权力的有效控制上来看,这样做可以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滥用权力。

2.规范程序异议行为

程序异议权的提出主要是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形式为辅。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的诉讼行为违反了诉讼程序,就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异议事项和理由,并及时地向原案法院提出程序异议。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因为局势影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很难提出书面异议,就可以用口头形式作为替代,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且要求反对者签名或印刷,以便事后补充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反对意见。另外,教育水平的不同,是的有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出书面异议,这时就可以采取口头提出程序异议,由人民法院进行记录,让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确认的方式,来保障程序异议权的有效实施。

3.建立人民法院程序异议处理机制

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给出答复。法院的审查不应限于书面审查,而应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事件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各方重要利益的时候,一审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法院审查和口头辩论,提出证据后,对异议进行准确的裁定。在立法上,赋予程序异议处理人员的审查、调查、审判的权利,严格规范其权力行为。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处理程序异议的具体形式。以及当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程序裁定有异议的时候,法院应如何进行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的再救济。另外,关于法院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也需要予以明确。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反对的情况下,对于原裁定或者决定是正确的,必须予以维持;对于原裁定或者决定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原裁定或者决定。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将处理异议的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四)建立程序异议权的救济机制

在诉讼案件中,法官是权威的代表。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很容易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侵害。应当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得当事人程序异议权的可以有效行使。对于法官侵犯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得各种情况,进行预设,并给出明确的救济措施。

提出程序异议是当事人民事诉讼的第一次救济,也是当事人的私权对抗法院公权力的第一次尝试,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那么,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给当事人提供第二次救济的机会。对于怎样确定再救济的条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第一,对于从设定再救济的程序上予以保障,这是因为程序异议和实体上的判决的关系非常密切。第二,在涉及另一个程序的启动、中止或中介的程序异议时,也可以考虑适用再救济。

结 语

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异议权的研究,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合法性,树立司法权威,调整和促进诉讼民主化,实现诉讼权与司法权的平衡,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拓展和完善;另一方面,有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本文在对程序异议权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程序异议权的现状,分析了现阶段的主要问题,并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了合理的对策。笔者认为,在诉讼程序中,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民事诉讼某些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合理安排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能够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整个诉讼程序的稳定有序推进。确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是完善程序异议权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充分体现,对改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发挥着积极作用。由此可见,程序异议权的重塑不仅要重新审视其的内涵、法理基础和操作程序,而且要优化与其他权利、救济方式的关系,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民事权利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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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刘强:当事人意思瑕疵诉讼行为救济论[D].华东政法大学,2008.

ahref= 后 记

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同学朋友的支持下,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如期完成。通过这次论文研究与写作,我的各方面素养得到了提升,对我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大有裨益。但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于我的理论建基不尽完善、学习能力和收集整合信息的能力有待提高,这也造成了在此次的论文写作我对文献理论的把握不到位、对观点的阐释不清晰等等问题。

时光如水,岁月如梭。我即将步入社会,感谢父母对我学业的支持,是你们的默默付出成就了今天的我。在即将毕业之际,我要再一次向在本次论文撰写过程中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表达我最真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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