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刊登王新建检察长署名文章:在防范错案中抓实检察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人民检察》2020年4月(上半月)第7期(总第812期)“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自觉与担当笔谈”专栏中,刊登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王新建检察长署名文章——《在防范错案中抓实检察责任》。
在防范错案中抓实检察责任
菏泽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新建
要准确地把握检察机关在刑事错案中的责任定位,首先应廓清刑事错案的概念及具体范围,然后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架构来分析。从刑事错案的概念而言,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实体错案说”,认为只要案件的认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同,就构成刑事错案;二是“程序错案说”,认为只有存在程序违法才构成刑事错案;三是“主客观统一错案说”,认为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案件出现认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四是“严格狭义说”,认为刑事错案仅指无辜者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笔者认同“实体错案说”,就刑事错案的本质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认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错误案件。
近年来,随着司法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刑事错案监督工作也出现许多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错案成因由违法取证为主转变为法律适用错误为主。二是法律监督模式由被动监督向能动监督转变。三是检察机关履职立场由侧重追诉明确为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述三个转变对检察机关防范纠正刑事错案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继续着力构建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执行各阶段的立体、动态、活跃的检察监督体系。
一是要把住司法办案责任关,强化主体建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离不开具备专业素质的人作为主导。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凸显,应大力推进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官的办案素养,坚决破除机械司法理念,落实刑事检察一体化原则,建立刑事检察联动融合机制,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对检察官放权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把住刑事错案入口关,强化立案监督。对有案不立或违法立案的群众举报、申诉线索,高度重视、认真处理,努力将错案消除在起点;积极打造并发挥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信息平台作用,及时掌握受立案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监督;对于撤案的监督,应结合本地区特点,明确撤案监督重点。
三是要把住错案纠防时效关,强化侦查监督。积极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从涉案人员“另案处理”的案件,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中,查找包庇窝藏、降格处理等案件线索;强化退回补充侦查说理引导;做强类案监督,及时总结发现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类型化问题。
四是要把住个案裁判精准关,强化审判监督。对法院裁判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要认真审查,找准监督的突破点,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措施进行监督;对群众的刑事申诉,降低启动门槛,按“疑有错误”掌握立案条件,通过及时的复查案卷、调查走访及必要的证据复核,让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有最大可能重获正当程序的机会。
五是要把住错案责任警示关,强化直接侦查。实践中,充分行使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职能,提高直接侦查的主动性,提高成案率,优化错案监督警示效果。同时,在立案侦查时,应严格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避免新的错案发生。
六是要把住刑事错案协防关,强化沟通配合。错案成因复杂,防止错案、纠正错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对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减少分歧;积极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常态化,合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互动中凝聚司法合力。
总之,检察机关须在防范错案中抓实检察责任,更加自觉地把提升刑事案件质量、防范冤错案件的各项机制和措施做实做细做好,维护公平正义。
编辑:赵梓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