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63岁的环卫工能依法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吗?
作者:蒋峰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是个较为复杂的事情。本文以公开的案例为基础。对此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
二、原告诉讼请求
卫生管理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钟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钟某劳动争议申请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钟某负担。
三、原告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仲裁请求。
四、被告申请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
2、改判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3、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法院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
一、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65元;
二、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钟某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
三、驳回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
一、撤销某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二、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无需支付钟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
3、再审法院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某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某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
六、法律事实
1、2010年10月,钟某被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聘用为环卫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
2、2015年6月23日21时许,钟某在某市附近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交通事故赔偿已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调解结案。
3、2016年6月1日,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井人社伤认字[2016]第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钟某为工伤。
4、2016年10月24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钟某所受工伤为伤残捌级。
5、2017年2月4日,钟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3月20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向申请人钟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30元(1530元/月x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0元(1530元/月x10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65元(1530元/月x21个月x50%);
二、被申请人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向申请人钟某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
三、驳回申请人钟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6、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7、钟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案争议焦点:
1、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钟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钟某是否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八、评析
1、认定劳动者工伤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第2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2、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如果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有个主体资格问题。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年龄不能少于16周岁。但是对于劳动者的法定年龄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女工人年满50岁以后,男工人年满60岁以后。都是有资格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
4、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有冲突。具体如下:
法律规定:
第一个规定:《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第二个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法规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如果有冲突,那么应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仅仅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21条规定来否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些法院是以上位法的规定来肯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6、行政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7、司法解释:
第一个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 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法2012年《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 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 伤的答复》
第二个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 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 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
第三个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个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 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 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 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 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 题的答复》
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有些矛盾。
8、结合本案来具体分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第2项规定:本案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了。已达63岁了。但并没有领取退休金。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2、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的规定: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可以确认本案的劳动者能得到工伤待遇。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010年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 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也可以确认本案的劳动者能得到工伤待遇。
4、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起诉前,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井人社伤认字[2016]第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某为工伤,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接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该管理所事实上已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钟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5、钟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获得平等待遇,故一审认定钟某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关系,钟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为由,判决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无需支付钟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处理欠妥,应予改判。钟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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