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把他人知名作品中的角色申请注册为商标?有风险!
围裙妈妈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围裙妈妈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在申请注册第11983429号“围裙妈妈”商标(以下称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咖啡馆、餐厅、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自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
2016年10月25日,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争议焦点之一是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了央视动画公司在先的商品化权益,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据央视动画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认定“围裙妈妈”是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中的主要“角色名称”之一,而该动画片自1996年就开始在大陆地区进行广泛播放,并出版了动画丛书,随着《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播出和出版,“围裙妈妈”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围裙妈妈”并非固定词汇,随着动画片的播出及书籍的出版,“围裙妈妈”作为角色名称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央视动画公司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字作品的主要著作权以及动画片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因此,央视动画公司有权主张该动画片中角色名称带来的商品化权益。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均与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将“围裙妈妈”使用在此类服务上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联想到涉案的动画片中“围裙妈妈”的角色,进而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者服务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者系其许可,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央视动画公司在先享有的角色名称权益并无不当,应当被宣告无效。
供稿:秦琳
编辑: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