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协委员建言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要均等精准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围绕《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政协通过“政协直通车”“政协通APP”等征求委员意见建议,不少委员提出建言。
委员们认为,为完善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条例,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服务群众、促进均等的原则,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促进文化品牌建设,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对于《条例(草案)》中“均等服务”的内容,部分委员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以免费或者优惠为原则,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权益,是应有之义。如何根据各种人口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还需要细化具体操作,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有更周密的考虑。
有委员注意到,按工作要求,全市各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承担着与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同样的公共服务功能,但全市多数文化中心性质是经民政局登记的民非组织,中心人员的配备和稳定性有待理顺。对于社会办或个人提供的文化设施,委员们认为政府层面要有稳定持续的保障。
对于相关法律责任,委员们普遍认为,应增加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对此类行为,可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还应对新建、扩建、改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成熟不保密”的技术可以应用于公共文化传播,提升深度和专业水平,同时激发公众兴趣,有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应加入关于“科技新文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