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位:联系方式:
案由: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0日作出的(20)03民终x号判决不服,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错误判决,依法撤销该二审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相应违约金应依法按约得予支持;
请求贵院判决一、二审相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案审理的焦点为:申请人要求的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究竟该从何时起算?按约定应从2014年7月1日起算。
一、二审法院在其判决书第7页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从2013年12月31日起算是错误的,认定该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
1、本案双方约定最后办证日为2013年12月30日,再延展180天还不能够办证才开始起算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该诉讼时效期限应从180天后的2014年7月1日为起算点
2011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如约支付价款,被申请人有义务依合同约定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并向申请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文书,且约定被申请人交付义务的履行期限为至2013年12月30日止,逾期未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交付办理商品房移转登记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责任;超过180天之后仍然不能按约履行义务且申请人亦不退房的,自约定日起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5页为证)。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则合同效力及于合同双方,既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180天的延展期,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延展期届满之日起算。那么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以履行宽限期满后的2014年7月1日为起算点,则从2013年12月31日起算的180天延展期(暨到2014年6月30日止的期限)应在计算诉讼时效时加以扣除,不能作为诉讼时效期限一并计算。
2、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表面上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给付问题,实际上应当是房屋产权的办理登记,房屋产权一天未办理,从法律上讲,房屋的权属就当然的未交付给购买方,因此,本案实为物权交付的争议,故由此而延伸出来的违约金给付就不应当存在2年的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作为一种继续性权利的存在,该权利一直因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而存在,因此,不应当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二、申请人在一审诉状中有4个诉讼请求。
1、第二个请求为要求支付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1033天的违约金106296.4元。
该请求按双方合同第25页的约定最后办证日为2013年12月30日,要再延展180天还不能够办证才开始起算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只要一天未办证,就一天未过诉讼时效,属于继续性债权,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2、第三个请求为要求支付从2016年11月1 日起按每日102.9007元计算违约金支付至能够办证时止的违约金,该请求中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日为办证日,但直至立案时都不能办证,办证时间不确定,因此该请求时效也没有届满。
申请人是2016年11月1日立案起诉,要求支付的是从2016年11月1日起算的违约金当时还没有开始发生,起诉后请求支付起诉后的违约金,这样的请求不知诉讼时效从何起算,所谓诉讼时效已过的法律依据何在?
以我国《民法总则》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申请人的该诉讼请求要求的是2016年11月1日后按天算的违约金,就算起算时效也要至少在2018年11月1日才届满呀?
更何况,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能履行协助办证的根本合同义务,是现实中并未实际发生的事,还不可能有计算时效的起算点。
可见,该第三项请求并未超过法律的上述规定,因此,二审法院适用理解法律错误。
三、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有损公平正义。
关于本案二审,申请人从未接收到过任何关于本案二审何时受理,何时审理的通知,更不知道审理的结果,只在事后接到一份既成事实的判决书,却对审理过程一无所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然而,申请人不仅没有收到过二审的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更没有机会陈述意见,进行答辩。明显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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