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时送达?——落款时间大有文章
导语:2019年7月17日,张先生收到了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将要对张先生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告知了3日内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落款时间是2019年7月17日...
文:谢瑞青
张先生又收到了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称张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张先生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强制拆除,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
张先生并未发现什么不妥,直接把相关材料拍照发给了谢瑞青律师。律师仔细看了《告知书》和《决定书》,发现两份材料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时送达,明显剥夺了张先生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二,《决定书》的实际作出时间是2019年7月17日,落款时间却写2019年7月24日,明显造假。
经律师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告知书》无论是否提起陈述申辩,都极有可能陷入规划局在落款时间设置的陷阱里,即拖过2019年7月24日后,规划局对此问题可能会予以否认。针对《决定书》,按照正常的操作,我们会在起诉期限届满前再起诉,充分利用复议诉讼期限内不得强拆的法律规定,但这样一来,时间久了后更加难以证明规划局同时送达《告知书》和《决定书》以及《决定书》落款时间违法的问题。
特殊的情况需要采取特殊的应对措施,代理律师当即告知张先生,立即准备起诉。在收到材料后不到半个小时,代理律师就将起诉材料发给了张先生,让张先生立即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在起诉材料中明确说明了相关事实,这样通过行政起诉状、邮政快递单(加盖了邮戳)、《告知书》、《决定书》等材料环环相扣,将规划局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固定。
此后,在诉讼中,规划局经法院释明,将其违法作出的《告知书》、《决定书》自行撤销。
律师意见:
行政文书,除需要注意其文书内容本身,还需要注意其落款时间。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以文书的送达时间为其效力发生之日,但是从落款时间我们仍然可以查找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或者作为诉讼的突破口,典型的如《行政处罚决定》落款时间2019年1月1日,那么2019年1月1日之后的材料都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有效依据。当事人在征收维权中,若收到的材料落款时间明显有违常理,就需要及时与律师沟通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