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引领民族团结进步新时代——学习习近平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断的几点认识
摘 要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和现实国情决定了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进程中, 党和政府继承、发展和创新民族理论和政策, 引领民族团结进步的新时代。文章试就所见文献, 探析习近平关于民族工作的新论断、新要求, 深化认识以民族团结进步为核心的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新目标和新局面, 以期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不断改进民族工作, 促进各民族团结一体, 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充分保障。
关键词:
创新; 民族团结进步; 新时代; 民族工作; 民族关系正确道路
基 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民族理论与政策创新研究” (2016MZSCX002) 阶段性成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 民族工作承载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据民族工作新情况、新挑战和新问题, 基于中国共产党所追求的伟大理想和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实际, 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创新推进民族工作, 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办法、新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 党和政府的民族工作有了新指引和新遵循, 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进入新阶段。关于民族工作, 最广为人知的说法为“民族工作无小事”。人们从工作内容、特征及影响等不同角度定义民族工作, 一般认为民族工作是政府对民族事务的管理, 民族工作目标复杂且重大。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类民族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 以及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 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行动都属于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工作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的各类工作机构;不同民族地区的民族成员是民族工作的对象;民族工作任务从宏观来看主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 协调民族关系, 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说, 民族工作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政府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不同行政区域的民族人口构成、历史传统、地理区位和自然生态状况等差异决定了其民族工作的具体内容、特征和工作量。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 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深化改革中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把握民族工作新态势, 确立党和政府民族工作新目标和新任务,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新创建, 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获得全面发展, 人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
十八大以后, 学界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论断、新观点, 发表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越是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论断和新观点, 越能深刻感受到这些重要论断具有显著的继承性、创新性和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断是在全面继承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理论成果基础上, 准确把握和分析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民族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 在基本理论、基本道路、主要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系统性论断, 推动了党和政府民族工作新实践, 拓展出民族工作新局面, 引领民族团结进步跨入新时代。
一、揭示核心命题: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为一个核心理论命题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抉择、制度设计、法律保障、政策理念和发展目标, 是中国共产党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的突出标志之一。历时地看,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一核心理论命题在革命、建设时代逐步确立,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现代化发展中日益完善。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为政治实践和理论建构经历了以毛泽东、邓小平等为核心的几代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持续探索。20世纪90年代初, 讨论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解决民族问题实践时, 理论学界多使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或“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道路”提法。2003年, 有研究者指出:毛泽东思想“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 在指导我们党不断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中显示强大的生命力, 开辟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当时,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之说较少为人们使用, 绝大多数研究者使用“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2005年,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重申民族工作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的重要性, 肯定了党和政府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成就。2009年, 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 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引导我国各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2010年, 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贾庆林发表专文, 进一步阐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理论来源及实践过程, 指出这一正确道路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追求平等、谋求发展, 以及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 是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 同时提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新篇章。
2014年, 习近平总书记运用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一贯立场和方法, 基于已有的理论成果, 系统地揭示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 为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的实践提供了纲领和指南。
以“八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政治实践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理论命题的核心内涵。最一般的社会活动要想顺利进行都需要有效领导和组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目标, 与各民族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密切相关。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行得通、走得顺离不开党的组织和领导, 党的坚强领导为目标实现提供了稳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社会制度基础, 保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关乎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障和各民族团结进步的根基, 也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基础和前提;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 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歧视, 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追求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制度路径和特色之一;党和政府民族工作以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 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 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经济基础;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就是在增强“五个认同” 的基础上团结统一, “五个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强大的精神内核;坚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在推进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民族工作部门和各民族干部需要在工作过程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 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在“五位一体”建设和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过程中,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实践, 揭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一核心理论命题的丰富内涵, 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实践获得了新的理论成果, 这一理论成果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当前及今后党和政府民族工作依循之纲。
二、深化制度认知:批驳对民族区域自治的错误认知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创新, 构建于民族民主革命时期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完善, 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重要内容, 也是保障各民族实现平等和团结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构, 一方面, 为继承历史上各民族“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传统社会资源奠定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 超越历史上民族关系“负面资产”的局限, 使各民族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原则下, 共同团结奋斗推动国家现代化发展,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938年在谈到团结中华各族一致对日的各项政策时, 毛泽东就指出:“一方面, 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 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 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 真正达到团结对外的目的, 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超越怀柔羁縻的新办法, 是主权多民族国家政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制度创新, 新办法既可以有力地保证国家统一, 同时又能保障实现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和团结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断, 特别强调深化统一与自治关系理论认知, 明确指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面对当今社会出现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苏联模式”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论等错误认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非所谓苏联模式, 而是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找到的既能保证国家统一, 又能实现各民族当家作主和大团结的新办法。这个新办法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符合国情实际, 在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平等团结方面功效显著。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且在政治上有害,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和根本, 许多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这个源头改变了, 这个根本动摇了。” 统一与自治、民族与区域因素相互交织、相互结合, 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维护国家统一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国家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无从谈起。就中国这样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 维护统一必须立足于民族与区域的因素结合而实行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依存于国家的统一。在国家统一的范畴中, 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性和国家行政体系的完整性及层级, 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 既包含了民族因素, 又包含了区域因素, 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实施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要坚定地维护党的统一领导, 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1951年, 在西北军政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共西北局书记习仲勋曾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为在我们国内各民族之间确立一种真正平等和巩固团结的关系。因此, 巩固各民族团结便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原则。”
面对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新挑战和新问题,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 为民族关系稳定和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坚定信念、对中国历史和现实国情的深刻把握, 基于对西方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和国际社会政治格局的理性判断, 以及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历史条件下的民族工作阶段性特征实事求是的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认识指明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向, 即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
三、彰显法制作用:推进民族地区全面发展
强化基本制度和法律遵循, 彰显法制规范作用是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引领下, 党中央要求“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 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维护国家的统一, “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 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 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 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在民族自治地方, 各民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接受党和国家领导的同时, 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并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 推动本地发展并不断改善民生。
根据民族工作“五个并存”的阶段性特征, 党中央在基本制度引领下全面部署民族工作, 具体部署内容和措施集中体现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 (下文简称《意见》) 的系统安排。《意见》内容由6项25条构成, 涵盖民族工作的方方面面, 涉及推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措施、分工方案和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 明确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重点、着力点。党中央要求各级政府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以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任务, 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改善民生为首要任务, 将扶贫攻坚作为工作重点, 将教育、就业、产业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工作着力点, 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五位一体”全面发展。在这一进程中, 政策支持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为原则, 完善差别化政策支持, 加大中央支持与激发民族地区内生动力相结合, 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多措并举扩大就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 以及集中力量扶贫攻坚等等。这些举措的落实, 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提升, 据统计, 2017年民族八省区实现生产总值84899亿元, 同比增长7.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88730亿元, 增长11.8%;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1553元、10442元, 分别增长8.4%和9.2%;贫困人口从上年的1411万人减少到1032万人。
第二, 强化民族工作以解决思想认识为基础的目标要求, 丰富民族团结理论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见物见人”说揭示了维护民族团结要依靠物质和精神两种力量。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构筑以“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和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为基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知, 在尊重、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过程中, 推进各民族共享的、集各民族文化之大成的中华文化传承, 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与此同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人文化、实体化和大众化目标日益产生重要影响, 近年来全国各地把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部署, 创建活动融入地方社会治理,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突出表现出“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显著特征,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载体更加丰富, 各级政府通过创建活动所树立的各级各类示范典型的社会引领效果更加突出, 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民族团结典型或创建活动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各民族人民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乐”中交往、交流、交融, 在“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中“像石榴籽那样紧抱在一起”。各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现出鲜明的时代性, 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影响广泛,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手段、方法不断创新。
第三, 强调党和政府提升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的目标、路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是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提升的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完善, 以及维护平等团结民族关系的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基础上, 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 就需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和配套法规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基本法, 赋予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内容广泛和真实有效自治权, 各不同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结合本地发展实际, 依法实践相关自治权, 深化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有效法规的完善, 为保障中央政令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的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发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调节民族关系和规范相关行为中的作用, 发展繁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在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
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实践,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需要在深化改革中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 探索完善依法实施自治权和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有效措施。民族自治地方需依据变化的社会实际不断推进相关法规的细化和规范化, 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制化水平, 这方面的工作虽已具良好的基础, 但仍有进一步展开工作的空间, 据全国人大2015年执法检查时统计, 当时中央政府执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民族问题或民族关系调整的有162件, 其中法律115件, 行政法规47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262件, 有效的为139件;单行条例912件, 有效的为698件;14个省市制定了有关《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提升法制体系的完善和法制权威性成为发挥法制功能的重要环节。在法制不断完善的同时要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制意识, 使依法办事获得优化社会条件, “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 民族团结才有保障, 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增强法律意识, 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引领工作创新:升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站在时代的潮头, 面对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复杂的国际政治态势,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举旗定向, 党和政府各方面工作目标和方向坚定而明确。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 党中央充分考量当代中国民族工作阶段性特征, 紧紧围绕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认识和推进民族工作, 揭示核心理论命题, 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的诸多重要论断, 使党关于民族和民族工作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 主要论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倡导清晰和积极的国情观。“多民族的大一统, 各民族多元一体, 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 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总结民族地区实际, 用“六区集一”特征阐释民族工作的重要性, 提示做好民族工作的难度。引导人们用优势观、财富观分析多民族大一统历史和多元一体格局中多元与一体间的辩证关系。
第二, 申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定位, 明确实行自治的民族的责任义务。习近平在论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时清晰地定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础性, 批驳所谓民族区域自治“苏联模式”等错误认知, 引导人们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正如宪法所规定, 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 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需担负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
第三, 突出民生改善, 以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为目标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就业、教育、生态建设、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开放是推进民族地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重点工作领域。民族工作紧紧围绕民生建设而展开, 就业和教育成为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的重要抓手;民族地区建设在积极发挥资源优势中, 更加注重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平衡;在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精准扶贫中, 重点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边疆地区则重点抓好基础建设和对外开放。为了实现民族地区民生改善的诸多建设目标,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 不断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增加投入, 促进了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生产和生活条件逐步改善, 为民族地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
第四, 强调民族团结教育社会全覆盖、载体和方式创新。加强民族团结被定位为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 并被提升至民族工作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方法和领域等都提出了新部署, 主要有: (1) 摆事实、讲道理, 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多看主流, 多看民族团结光明面, 正视新情况和新挑战, 校正社会上存在的三个“捆绑”现象。 (2)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都需要行动起来, 团结群众、争取人心。他指出“民族团结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团结。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 要将心比心, 以心换心”。 (3) 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关系, 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创建优良社会条件, 促进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使各民族在平等团结中守望相助, 在中华民族大家庭手足相亲。 (4) 强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载体和方式创新。根据信息时代的社会特征, 提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 以及推进理念、手段、方法的创新。将新技术、新媒体运用于民族工作过程, 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多渠道、全方位展开。在社区、乡村、机关单位、学校、部队等层面树立典型进行示范, 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过程中, 在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过程中, 着力解决思想观念问题。 (5) 突出关注文化认同对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影响, 提出从长远和根本上增强中华民族认同关键是文化认同的重要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分析指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 是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思想基础。决定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为中华民族文化, 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决定了认同中华文化和认同本民族文化并育而不相悖, 因此, 不让一个民族认同本民族文化是不对的。不断提升各民族的文化认同, 有利于巩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第五, 对民族工作不同主体提出新要求和新目标。民族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工作, 不同工作主体工作面向不同、作用不同, 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角色不同, 主要包括: (1) 各级政府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关键, 民族政策是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工具之一, 政府出台和完善具体民族政策过程需要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结合, 即“对社会上议论较多的一些具体政策, 要区别情况、准确把握、积极完善、稳妥实施”, “无论是修订完善已有政策还是研究出台新的政策, 要逐步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殊事项, 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 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2) 各民族干部是影响民族团结的关键群体, 各族干部间的团结合作是党的组织要求, 同时对民族干部提出“三个特别”的要求, 这一要求对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3) 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 要以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为基础。在进一步弘扬和保护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 要去粗取精、推陈出新, 促进各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推动各民族文化繁荣。 (4) 对各民族群众也提出具体要求, 即各民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人们之间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 “总的是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 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总之,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 继承中国共产党丰厚的民族理论成果, 依据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和新形势, 在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具体工作领域等方面对党和政府民族工作提出系统的新论断、新目标和新要求, 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 党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判断没有因为领导人的代际更替而在道路选择、理论信仰、远大理想方面发生动摇。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这不仅是理论命题, 也是具体而生动的社会政治实践, 未来发展中我们的社会仍然需要面对很多具体的困难和阻力, 各民族人民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继续团结奋斗、不断克服困难并取得新成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具体历史境遇中, 民族团结进步必将在积极创建中得以巩固和发展,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坚实社会保障。
原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11期(参考文献和注释从略)
作者简介:周竞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智库研究员, 博士, 研究方向:民族理论、民族政策。
来源: 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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