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幕面前的你 文明上网 守法用网 从我做起!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培育崇德向善、文明守法的网络行为规范,弘扬网上正能量,增强广大市民文明上网、守法用网意识,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明习惯,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6月17日上午10点,毕节市“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守法用网”主题活动在人民公园举行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现场,市公安局民警及工作人员围绕“守法用网”活动主题,精心收集网络典型案例,制作可读性强的精美宣传折页和宣传展板,面向群众现场讲解《网络安全法》相关知识,接受现场咨询。
党的十八大以来,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成为我国建设互联网强国的一个重要目标,依法管网治网,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实际举措。
一方面,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侵害人身权益等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管网治网的法律法规出台。与此同时,从2013年打击网络“大谣”,到“净网”“秋风”“护苗”等一系列剑指网络违法有害信息的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一大批违法违规网站、微博账号、QQ群、微信群组等被依法关闭,一大批在互联网上兴风作浪违法犯罪的人员被依法查办。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负法律责任,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网上言行与现实言行具有同样法律责任
侮辱罪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暴力侮辱、言语侮辱、文字侮辱且要当着他人的面或让其看到、听到,而在信息网络上实施侮辱他人行为,就属于言语侮辱、文字侮辱且公然的法定情形。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捏造虚构的事实,包括完全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也包括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没有经过核实的。散布既可以通过言语也可以通过文字形式,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成为散布虚构的事实的重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两高司法解释还规定,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相关法律还规定,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警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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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民警胡乱抓人
女子自己把自己“坑”进公安局
1月28日,黔西县金兰镇一村民使用微博账号“薇哥粉”发布谣言称“金兰镇一老人用木桶挑水饮用,张某看见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在网上发视频希望政府解决饮水问题,后张某被金兰派出所胡乱抓人”。发现相关线索后,金兰派出所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信息发布者为金兰镇村民吴某,其发布的内容属于不实信息。民警依法将吴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询问,吴某如实交待其在微博账号“薇哥粉”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经派出所民警教育,吴某已将发布的不实微博言论删除,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罚。
案例警示二
2017年8月23日,黔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开展互联网例行巡查时发现,一名叫“qin怡馨”网民通过互联网在微博发布“贵州省黔西县城里,城管打老百姓,这是姐姐在家拍的”的贴子,同时还附有视频资料。经核实,帖子中视频是通过网络下载的其他省市发生的陈年旧事,该网民以移花接木的方式和耸人听闻的标题来吸引眼球。该贴发布信息不实,属于谣言。经调查,发现发布谣言的“qin怡馨”网民就是黔西县定新乡五里村5组村民宋某,且了解到宋某现在福建晋江打工。网安民警立即与宋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其将发布的不实信息删除,并主动返回黔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9月5日,宋某主动从福建赶回黔西,到户籍所在地定新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因宋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定新派出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警示三
2019年4月26日,大方县兴隆乡兴隆村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一条信息并附上一段大方县交警五中队在兴隆街上夜查的视频,朋友圈信息内容显示“大晚上查你×的×”,该信息严重诋毁公安交警,对公安交警造成严重影响。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向大方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通报,兴隆派出所及时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询问,嫌疑人黎某对自己发朋友圈辱骂民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大方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以公然侮辱他人对违法行为人黎某行政拘留3日之处罚。
无论在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社会,每位公民都不能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也不能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同时也不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网络文明,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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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