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正法育:小学女生坠亡与老师补课 收红包有关?!
微博热搜终于恢复更新了!虽然在热搜停更的这段时间,各类很具热度的新闻、消息的传播和获取不像之前那样集中,但有些事情的发展却依旧牵动着大家的心。比如前段时间因为老师批改作文时一句“传递正能量”的要求后跳楼的小学女生缪某某事件。
6月4日下午,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滨小学五年级五班11岁女生缪某某,在第二节语文课后从教学楼四楼坠亡。监控显示,缪某某从教室出来,翻过栏杆后停留了几秒钟,似乎在犹豫,但随后坠楼。事后,其家长质疑是因为缪某某没有报袁某美的补习班,遭到了袁某美的打击报复,从而导致不幸发生。
今天,微正法育想重点说说这个事情所涉及到的师风师德问题。从事发到今天,已经过去快半个月的时间,期间对于涉事老师的舆论谴责声不断,相信不少人都对此事有所耳闻,为了让所有人都清楚了解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先简单的介绍一下。
据老师袁某美回忆:事发当天是周四,下午第二节作文课,课程内容为“修改一周前布置的著作读后感”。学生们在自行修改后可给她面批。缪某某写的《三打白骨精》的读后感,袁老师一共改了两次。
第一次要求她增加“一个具体的事例,作文中尽量传递正能量。”并在她的本子上写上了‘传递正能量’5个字。第二次,缪某某增加了事例,袁老师看完后,建议“可以围绕孙悟空打白骨精时,一次不成又打一次,再打一次,像这种坚持不懈的精神等方面,去谈谈感受。”
袁老师表示,整个过程中,她都是很平和的,没有摩擦和批评。在下课前,为了了解有多少同学没有改完作文,便要求没有改完作文的同学起立,随后让他们坐下,并让他们继续修改,或者重新写一篇关于人的读后感,因为写人的作品相对而言容易抓住人的精神品质谈感受。紧接着,就下课了。
也就是在这个课间,缪某某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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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袁某美现已停课在家休息。事件最新的调查结果为:没有证据显示在当日的作文课堂上,袁某美存在打骂、责罚缪某某的言行。但袁某美曾经打骂学生(袁老师的交代材料显示于去年因其作业未完成,有过打缪某某耳光的情况,事后有道歉)、收家长红包、违规举办作文补习班等问题均属实。
这件事情被传播开后,有多名自称袁某美原学生的网友称,在读小学时遭到了袁某美的打骂、侮辱。此外,缪某某家长还反映袁某美老师收过他500元“红包”、袁某美老师违规在家办作文补习班等师风师德问题。
调查组也表示,待缪某某坠楼事件处理后,相关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启动对袁某美的师风师德问题调查,届时将公布调查结果。
在这里我们不想过多揣测缪某某选择自杀的原因。一如调查组都无法就缪某某自己翻越栏杆坠楼原因得出结论,我们谁也不知道当时缪某某的内心活动是怎样的,也无法再确定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以至于她最后选择了轻生。
微正法育其实更多的,是看到了无论是家长还是舆论方面对袁某美老师行为的不认同,究其根本,可能是因为这位老师以往的德行存在偏差。所以,微正法育想从法律的层面,跟大家聊一聊学生家长都很关心的,关于作为老师,收受红包、违规办补习班等不良师风师德的问题。
老师收受红包不构成“受贿罪”?
关于有些网友提出的“受贿罪”一事,其实,老师收家长红包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受贿罪。
因为只有具备一定身份条件的人才能构成受贿罪。什么身份呢?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人: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协助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干部)。
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公办学校的老师,虽然具有国家编制,享受国家财政开支。但是,在学校里只承担教学类任务的老师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像校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之类的人,他们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老师收受红包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既然老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刑法里还有一个罪名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适用呢?其实也不行。
最高法、最高检2008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因此,其他情形下收红包的,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老师收受红包没有违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师收受红包是否构成违法,主要还得看涉案金额的大小及其渠道和方式等。但可以明确是的,这一行为确实违规了!
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风师德,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老师私下开办补习班违法吗?
关于开办补习班,要通过当地教育局的审核,获得办学资格,否则属于无证经营,一旦被举报,不但补习班会被取缔,而且要受到处罚。
补习班可不是你想办就能办,而且教师有偿补课一直是被教育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不过,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作出禁止性的明确规定。所以,老师私下开办补习班不违法。
虽然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没有违法相关法律条文,但却违反了相关规定!
以《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为依据,针对现实中凸显的师德问题,制定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既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也是对当今教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挑战所采取的积极应对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这样开设补习班,一定违法!
不少网友表示,孩子之所以会去上老师开办的补习班,跟老师在课上只教一半内容有关,如果不去补习,学习进度根本就跟不上。
如果你是因为老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的原因,把孩子送进老师的补习班,那么微正法育可以明确告诉你,课上不讲,其实就是没有按照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进行授课,没有参加补课的同学很显然没有正常的接受到教育。这种情况就是违法了!
《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缪某某坠楼至今,为什么家长和舆论都揪着袁某美老师的行为不放?为什么家长和舆论猜测袁某美老师存在当天对缪某某有打骂、责罚的行为?为什么他们认为孩子的死与没有报名袁老师的补习班有关?微正法育觉得这与老师平日的师风师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以往袁老师是一个和蔼可亲、温柔亲切的形象,相信在事发后,家长不会对她的行为产生质疑,也不会有多名自称曾是其学生的网友指出在以往的教学中,她就存在收受红包、违规开办补习班的情况。
师风师德对于老师来说,不仅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更是其人格的展现。如果在这些方面出现了问题,不仅会存在教学问题,对于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影响也是极大的。所以,微正法育也希望所有教育行业的从业者都能通过这次的事件重新认识并认真对待师风师德的树立和坚持,多多观察学生的真实需求和想法。因为,只有老师们坚持了正确的导向,孩子们的未来才能真正一片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