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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北京一小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 获赔7000元

2020-11-30 2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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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十分钟是学生和老师同时放松休息的短暂片刻。在这个时段,老师们往往不会一直守在学生身边。如果此时学生遭受他人伤害等侵权行为,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9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刚刚审理了一起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并将此作为典型案例对“开学季”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以案释法。

案情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 谁担责?

张某与李某均系北京某小学学生,二人是同班同学的关系。2020年1月9日上午课间休息时间,张某与李某等人在操场上玩丢沙包游戏,不料张某致李某倒地,导致李某下嘴唇破裂、2颗门牙受损。李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张某及其监护人辩称,事情发生在学校内,是脱离家长监管范围的,李某受伤是学校监管不力导致的,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张某将李某撞倒在地导致受伤。学校平时进行了多次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李某主张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审理

学校对学生未照顾周全 负70%责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张某在课间玩耍时致李某受伤,故张某对李某受伤应当承担30%的责任。因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该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低年级学生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

在此案中,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活动情况未照顾周全,亦应承担70%的责任。

故法院判决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李某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学校赔偿李某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900元。

延伸

法官:学校对在校生要承担较高的安保义务

法官解释,因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为终审判决。同时法官提示,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将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确定为8周岁,并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将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区分为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对于在校学生,学校依然要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云法院向涉案学校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是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管理。一方面,应对在校学生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风险提示,另一方面,应指派老师或借助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对课间自由活动区域的监管,以及时发现并阻断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应定期对校园重点区域、设备设施、活动场所、周边环境等进行检查,加强安全风险的排查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规范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开展救助的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等法定监护人,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引导各方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编辑/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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