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释义学研究诗歌文本 什么是文本?文本和作品又有何区别?
我们学习诗歌释义学,首先应当明确这个学科的研究对象。确定诗歌释义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困难,学科的名称就把研究对象圈定了:诗歌释义学是对诗歌文本的意义进行理解的理论。那么,什么是文本?德国的沃尔夫冈·伊瑟尔认为:“文学作品有艺术的和审美的两个极点:艺术的极点是作者的本文,审美的极点则通过读者的阅读而实现。显然,鉴于这种极性,作品本身既有别于本文,又不同于本文的现实化,而必须被置于两者之间的某一点。它的特征,毫无疑问,应该是真实的,因为它既不能被降低到本文中的现实,也不能被缩小为读者的主观态度。”
沃尔夫冈·伊瑟尔
由于接受美学强调读者的接受作用,所以,“作品”不划给作者,而是主张读者与作者共同创造的,作者创造的只是“本文”(一译为“文本”,有人大谈“本文”与“文本”的区别,毫无意义)。同样是提倡接受理论的意大利弗·梅雷加利,比伊瑟尔说得更加干脆:“作为作者产品的文本同作为被接受了的文本即作品,两者是不同的。文本是固定不变的,作品却是变动的。……文本是属于作者一级的,作品则是属于接受者一极的。”
文本
这就是说,未经读者阅读的是“文本”,经过读者阅读的文本才是“作品”,“作品”不属于作者,只属于读者。将“文本”与“作品”作如此区分,是理论上的进步,还是制造了理论上的混乱?我认为,上述区分,是建立在强行改变“作品”原义的基础上的。“作品”的原义,谁都清楚,它是“制作成品”的简称,难道作者手写的“文本”不是“制作成品”?梅雷加利过于极端化了。
作品
伊瑟尔认为“作品”是作者与读者共同创造的,看上去他比梅雷加利公允得多,然而并不完全正确。诚然,对于忽视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作用的观点来说,接受美学的理论是强有力的;但是,伊瑟尔也好,梅雷加利也好,他们都强行剥夺了作者的创作权,至少是强行剥夺了一半的创作权。真正客观地、公允地看问题,应该承认:作者创作的虚构“文本”,是艺术“作品”,著作所有权,不容侵犯!
有关接受美学的书籍
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读者参与了创造,而且不同的读者有不同的创造。但是,读者的创造只在想象中进行,只在脑海中呈现某种生动的意象,他们创造不出物质形态的“制作成品”。如果读者通过想象,真的创造出一个“制作成品”,那么,读者的名称就应该换成作者。然而,谁都清楚,读者的创造不可能具备物化形态,这就不能称之为“作品”!假如一定要说“作品”只属于读者,或一半属于读者,这在理论上就陷入了一种不可解决的矛盾之中。让我们来看看“读者”这个概念。著名接受美学家冈特·格里姆在《接受学研究概论》中说,读者有三种类型:
读者
①现实的读者。这是文学公众的组成部分和文学社会学以及读者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②假想中的或意向上的读者反映了一个作者的读者期待。他常常不与现实的读者相符,而与读者的一个理想形象相符。作者对自己读者的这一想象融入艺术作品本身之中。
③隐性的、构想的或虚构的读者包含在本文本身之中(作品内含的),一方面,他是创作者的读者想象的外溢,另一方面,他是阅读指示楷模,是为现实读者提供的标准读者。
读者
格里姆的上述分法,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他所说的第三种类型,即“隐性的、构想的或虚构的读者”,既然“包含在本文本身之中”,怎么具有“读者”的身份?第二,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的读者怎样区分?“假想中的或意向上的读者”与“隐性的、构想的或虚构的读者”,既然都是“假想”或“虚构”的,他们的本质区别何在?格里姆是在玩弄语言戏法!
读者
走出理论的游戏室,我们看得很清楚,读者实际上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跷着二郎腿、喝着龙井茶、捧着《唐诗选》的现实的读者,他是由各种性别、各种年龄和各种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所组成的读者群中的某一个。另一种就是暗隐的读者。暗隐的读者出现于作者的写字台边,诗人作诗时,同时就有一个暗隐的读者坐在一旁指指戳戳,提出意见,要求诗人进行修改。暗隐的读者的意见,统统被诗人吸收,写进文本之中。布斯所说的读者与作者的“秘密交流,共谋与合作”,实际上就是在这个时候进行的。这个暗隐的读者,也就是作者所预期的读者。这个预期的读者,有一个代表人物,这个代表人物就是作者本人。这样,作者身上就暗隐着一个读者了。
现实的读者
既然作者兼有着预期的暗隐读者的身份,这种二重身份的存在事实,就阻挡着把读者与作者截然分开。正因为如此,“作品”的归属问题就成了一大难题。怎么办呢?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一,承认作者创作的是艺术“作品”,它是一种“虚构的文本”,使其与“历史的文本”相区别;二,把“作品”分为两种:作者创作的虚构文本叫“原始作品”,简称“原作”;现实的读者参与创造的文本叫“游戏作品”,简称“戏作”。
戏作
“戏作”是读者对“原作”所玩的想象的充填游戏,即对“原作”中的艺术空白,用自己的经验去充填,在充填过程中享受着游戏的乐趣。充填结束,游戏终了,“戏作”完成。“戏作”一定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戏作”不能改变“原作”。“原作”是物质的,共享的;“戏作”是精神的,独享的,这就是它们的基本区别。
阅读时产生“戏作”
其实,“戏作”这个词并不完全确切,但考虑到读者也是在从事“再创造”,从这个意义上看,保留这种说法并不荒谬,相反的,倒有一个好处,它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事实:阅读与释义,只是一种审美的游戏而已。至此,我们已经找到了结论:诗歌释义学研究的对象是诗歌文本,亦即诗人的“原作”。在理解“原作”的过程中,必定伴有“戏作”出现。
参考资料
《诗歌释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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