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案经费补助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认证须知
一、根据《淄博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对申请办案经费补助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始2020年度认证工作,认证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认证及相应管理工作。
三、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认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非营利性组织,以开展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目的;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提供保障;
(三)建立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四)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调解员。
四、调解组织由所在单位为其申请认证,所在单位在区(县)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证申请;所在单位在市及以上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时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认证申请表》(见附表1)、调解组织成立文件、调解员名册。认证可以到所属人社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大厅现场提交材料,也可以按照附表2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网上提交,材料需加盖公章,提交PDF与word两种版本。
五、实施认证工作时,认证机关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方式进行,查阅包括调解组织成立文件、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员证件等资料,如有必要,实地查看调解场所及设施配备情况。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认证,之后每年年底前对新申请的调解组织进行一次集中认证。
六、对符合认证条件的,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调解组织基本信息录入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在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认证结果,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认定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认证后将认证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经过认证的调解组织聘任的调解员方可按规定享受办案经费补助,认证之后新聘任的调解员在向认证部门备案后也可按规定享受办案经费补助。
八、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辖区调解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每年度对已认证调解组织进行一次核查,如发现调解组织存在不符合认证条件情形的,或发现存在《淄博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取消享受办案经费补助资格。
附表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认证申请表.docx附表2:市及区县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认证申请邮箱.docx
【来源:淄博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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