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文网 > 作文大全

一事二理?地方法院否了最高法的裁定

2020-12-04 08:20:01
相关推荐

2018年10月中旬,玉锦轩小区二期3栋房屋已经建成。(欧叶/图)

文|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欧叶

责任编辑 | 钱昊平

2018年10月2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玉锦轩小区二期,矗立着3栋11层高的商住房。这个竣工于2017年10月的小区内,大多数房屋都已出售。

项目最初由内蒙古金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乐园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铭龙公司”)合作开发。后来发生了争议,铭龙公司试图解除合同,但两审法院都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最高法院亦予以认可。

不过,“继续履行”成了一个久拖不决的难题。铭龙公司则一边应诉,一边另找合作伙伴开发3栋楼房,直至完工。

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生米煮成熟饭”后,铭龙公司又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这一次,已被最高法院认定应该继续履行的合同,被地方法院判决解除了。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了解案情后,对南方周末表示,基层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的判决,“这在中国裁判史上都是很少有的。”

1

谁交的7750万元?

八年前的2010年6月10日,铭龙公司与金乐园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玉锦轩小区二期项目。

土地占地面积53.26亩,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此前已由铭龙公司的名义摘牌。按照约定,金乐园公司应支付土地转让金7750万元,直接拨入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

金乐园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贾睿坤告诉南方周末,当时,他们打算将二期开发成当地中等以上档次的楼盘。

贾睿坤对合作充满了信心。双方签约时周边房价已经每平方米“涨了三四百”,地价有所抬头,土地收储则收紧了。在她看来,这正是开发房地产的好时机,随后,她找到了两名合作伙伴,试图将土地“迅速变现”。

但她没有想到,3个月之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9月19日,金乐园公司收到了铭龙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方提出终止合作,并要求金乐园公司停止进场搭建工棚等行为。

“我当然不同意了。”贾睿坤说,收到通知书时,她刚整理完土地,做好了搭设临时建筑等开工准备。

随后,金乐园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起诉了铭龙公司,请求确认通知书无效、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一个事实是,贾睿坤在开发这一项目时,还找了张某某等两名合作伙伴。在法庭上,铭龙公司提出,张某某此前曾对铭龙公司表示要解除合同,而张某某等合作伙伴与贾睿坤的内部协议载明,项目由张某某负责全面工作,若三方不能达成共识,张某某有决定权。

金乐园公司当时的代理律师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该律师认为,《合作开发协议书》是铭龙公司与金乐园公司签的。张某某仅在项目上有决定权,解除合同只能找金乐园公司。

铭龙公司的另一代理意见是,合同约定金乐园公司应在7月10日之前交纳7750万元,否则合同自动失效。而金乐园公司直到当年9月16日才交纳完毕,故合同已经终止了。

实际情况是,交到土地收储中心的这7750万元,有150万是通过金乐园公司账户支出的,另外7600万元是通过张某某的账号转入土地收储中心的,其中一部分来自金乐园公司。

铭龙公司则提出,在递交解除合同通知后,他们已将7600万元退给了张某某,故不能视作金乐园公司的钱已到位。

“金乐园公司只要完成交款的义务就可以,钱从哪来,你管不着。”金乐园公司的代理律师解释称,150万元加上7600万元,恰恰证明了金乐园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2011年6月,呼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查明,《合作开发协议书》签订后,金乐园公司分7次以铭龙公司的名义,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拍卖中心支付地价款7750万元,在此期间,铭龙公司一直未就付款行为提出异议,7月10日之后还曾就履行合作开发协议达成过其他协议。

该院认为,这足以证明,金乐园公司、铭龙公司已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前者的付款方式,前者“当然有理由相信协议并未自动失效”。

基于此,呼市中院认定《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合同应该继续履行。铭龙公司不服判决,官司接着往下打。

2

土地被查封期间坚持开工

诉讼进行时,铭龙公司没有闲着,它绕过金乐园公司,另找了一个合作伙伴。

2012年4月,金乐园公司发现,玉锦轩小区二期开始施工了。彼时,因铭龙公司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刚刚二审开庭,尚未宣判。

事实上,一年以前,金乐园公司已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呼市中院也在2011年6月作出了裁决,决定查封玉锦轩小区二期53.2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看到铭龙公司在已被查封的土地上施工,金乐园公司急忙派人到内蒙古高院反映情况。贾睿坤说,小区二期已拟在2012年4月15日开盘销售,“原来申请保全,就是为了怕对方(

在判决前)把房子盖好了、卖了,如果真的卖了,矛盾就更多了。”

2012年4月20日上午,在作出保全裁定的呼市中院办公室,该院法官、内蒙古高院办案法官、执行局法官与铭龙公司、金乐园公司坐在了一起。笔录显示,法官要求铭龙公司在保全期间停止施工。

铭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何啟德答应了,案卷材料显示,他是这样说的:“我们原来的理解有误,认为查封就是不允许土地转卖,不知道不允许施工建设”。他还说“工地是今年(

2012年)开工的,也就(

干了)十来天吧,一层也就起来一部分”。

不过,就在当天下午,铭龙公司给内蒙古高院发了一封函件,称已发出停工通知,待判决后复工,但工人们强烈不满,理由是现在正是黄金施工季节,停工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收入,“有工人表示,要群体到有关部门讨要说法”。

施工最终没能被阻止。呼市中院笔录显示,2012年5月4日,贾睿坤对法官称,铭龙公司停工几天之后,又开始施工了,“我们保全的时候是平地,现在已经盖到三层了”。

贾睿坤想不明白的是,判决还没有结果,土地还处于被查封状态,铭龙公司怎么能坚持施工呢?

南方周末注意到,铭龙公司2011年曾给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函,声称企业困难,要求开工,并获批示。

公司声称2007年因呼市政府招商引资而去,到了之后就遇上金融危机、建材涨价等风暴,但公司还是本着呼市“以城中村、旧城区改造为重点”的精神,兴建了总建筑面积二十多万平方米的玉锦轩一期,该地块当时离市区算比较偏远。

按照铭龙公司的说法,2008年,内蒙古及呼和浩特市有关部门与其商谈了团购房的意向,考虑到历来备受支持、关心,该公司便将829套住宅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均价销售,“此次团购直接损失约达1亿元人民币”。

因此,铭龙公司希望呼和浩特市政府考虑该公司的贡献、企业的压力,也使团购职工早日告别周边尘土飞扬的工地,允许其开工建设后期项目。

函件首页上方空白处,一名市领导2011年8月4日批示“可开工”。而在两个月前,该块土地已被裁定保全了。

2012年6月,小区二期工程还在施工,内蒙古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终审判决依旧没有把两家拉回合作开发的轨道。从判决书下达的次月开始,金乐园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始终未果。

铭龙公司则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7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尽管上诉和申诉都被驳回,但铭龙公司在玉锦轩小区二期的施工依旧没有停止。

3

败诉者再起诉合同终被解除

2014年11月,呼市中院第三次作出裁定,决定查封小区二期的3栋房屋及土地。此后一年,金乐园公司依旧没能与铭龙公司携手合作。

出乎贾睿坤意料的是,2015年10月,诉讼卷土重来。只不过,这次是铭龙公司反过来起诉了金乐园公司。

与此前金乐园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铭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增加了金乐园公司当初的合作伙伴为第三人。

铭龙公司诉称,2012年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之后,铭龙公司多次通知金乐园公司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交齐7750万元,但金乐园公司拒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近5年,“双方已无基本的信任可言,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必要,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不履行的明明是对方,我们该履行的都履行完毕了啊。”贾睿坤有些意外,她称,此前一、二审判决均明确认定,金乐园公司已以铭龙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交齐了7750万元。同时,铭龙公司在向最高法院申诉时也提了此事,该院同样没有支持。

对此,铭龙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审诉讼中,金乐园公司是否履行付款义务,这是原审双方有争议的间接事实、辅助事实,因此,不能将这一事实作为免证的。

2018年10月23日,南方周末按照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地址,试图实地走访铭龙公司,发现公司已搬离。当南方周末拨通了铭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何啟德的电话,问及两家公司的纠纷时,对方称“没有”之后便挂断。再次致电时,接听者否认自己是何啟德。

新的诉讼在2016年12月开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对于金乐园公司是否支付7750万元的说法,各方呈现的说法与2011、2012年的开庭陈述几乎一致。

面对同样的事实,法院还是判决解除了合同。

2017年1月,赛罕区法院一审认定,两家公司2010年至今一直进行诉讼,双方之间缺乏相互信任的基础,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金乐园公司如认为铭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纠纷”。

金乐园公司上诉后,呼和浩特中院维持了“解除合同”的判决。这与最高法此前维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认定截然相反。

法院作出金乐园公司败诉的判决之后,玉锦轩小区二期的房屋已经对外出售。贾睿坤说,涉案项目的总占地面积为53.26亩,而目前建造的3栋房屋占地仅约20亩,剩下的土地仍可合作开发。2018年10月中旬,玉锦轩小区二期,周边确实仍有一片空地,铺着绿布。

对于新的起诉,一名了解案情的法律人士认为,双方没有信任基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算进场了,又能怎么样呢?还不如解除,寻求违约金等救济。法律就是为了定纷止争,否则无法履行。判决要考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他同时认为,若确实项目只开发了不到一半的土地,那仅能认为这部分发生了新的事实,其余部分仍然有履行的可能性,“凭什么不让人干呢?这样会让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违反公平原则”。

贾睿坤称,金乐园公司已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高院的审查暂未结束。

4

是否“重复起诉”?

南方周末注意到,再审申请中,此事是否算“重复起诉”,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金乐园公司如今的代理律师认为显然属于。他称,该案两次诉讼的标的,都是“合作开发案涉房地产项目”这一合同法律关系;并且,铭龙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判决中“判决协议继续履行”的结果。

赛罕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这么认为。2017年1月,该院认定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是民诉法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生效判决作出后,铭龙公司单方面完成了玉锦轩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该行为构成‘新的事实’,铭龙公司据此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该院认定。

金乐园公司的律师不这么看,他说,事实上该院对涉案土地已进行保全,而铭龙公司擅自施工,“是他们故意制造的‘事实’”。

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时则改称,“新的事实”指铭龙公司在该案之前的诉讼后,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售等证书。

律师继续反驳:梳理该项目开发过程可以发现,铭龙公司2013年9月才办了施工许可证,之前却在大量施工;同时,该公司2016年1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却办理了规划、施工等许可,明显违法,不应认定为“新的事实”。

不过,对于是否重复起诉、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受访法律人士亦有不同看法。一名了解案情的人士分析,该案重新提起诉讼,也并非毫无道理,因为可认为新建的房屋、证件是客观上的新事实。

在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看来,所谓新的事实,应该是基于某种新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或者是在原有法律关系上自然发展的,比如,原来要实施的行为没有完成,但现在继续实施完这个行为。

“这个案件特殊在什么地方?在于一方所做的事情是法院已经禁止的,(

他们是)通过违法实施行为来形成所谓新的事实,主观上是带有恶意的,不能纳入‘新的事实’的范围。”刘荣军对南方周末强调。

针对此案中“同一件事,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法院两次受理”的做法,刘荣军对南方周末分析,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遵循“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一事二理”主要会造成法院对案件重复受理,出现矛盾判决,同时浪费诉讼资源,损害当事人权利,更重要的是,如果允许法院、当事人这么做,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关于存在重复起诉等问题,2018年10月23日,赛罕区法院相关人员告诉南方周末,此前已有自媒体关注此事,该院已向上级法院打报告详细说明。至于是否可提供该报告,工作人员表示需请示。

呼和浩特中院工作人员则称,了解案情的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他们可先记下问题后作答复。截至发稿,南方周末暂未收到两家法院对此的解释。

转自南方周末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内容
延伸阅读
小编推荐

大家都在看

你好陌生人作文800字 生活告诉我作文500字 原来春天就在我身边作文 谁不说咱家乡美作文 打阴道作文 七年级上册语文第一单元作文 作文老师我想对你说400字 特殊的六一儿童节作文 我的课余生活作文500字 这也是课堂作文500字 高考作文政治化 走进书籍作文600字 第一次洗衣服作文300字 四川今年高考语文作文 石家庄高考作文题目 假如我会变400字作文 一个平常的故事作文 我的高中梦作文600字 关于国庆节的作文500 对自己负责作文600字 快乐六一作文800字 我的家英语作文5句话 关于言行一致的作文 我发现了什么作文300字 你是我的太阳作文600字 热爱生命的作文300字 感动的作文题目大全 端午节作文四年级400字 一件伤心的事作文500字 这里有属于我的世界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