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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655专业基础课考研真题及详解——才聪学习网

2020-12-05 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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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真题及详解

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意思表示

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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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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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

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

A.实践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

D.有对价的合同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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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不承担对价性的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并不具有对价性。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五章第五节“赠与合同”

4.按照我们《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上( )。

A.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一样的,即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共同负担连带债务

B.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是连带关系,而按份共有是份额关系

C.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D.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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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此,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选学》第五编十八章第一节“共有概述”

5.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各种权利中属于登记对抗的是( )。

A.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

B.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

C.机动车、航空器、建设用地

D.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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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都是登记生效。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这三种物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力,不具有决定物权是否设立的效力。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都是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四编第十四章

6.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B.相邻关系只能因合同产生

C.相邻关系是邻里因传统发生

D.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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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为了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因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因合同而产生。因约定而产生的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地役权,注意二者的区别。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五编第十七章第三节“不动产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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