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暑假打工季 学生实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啥性质?
又到了暑假期间,学生们利用假期进行实习、打工赚学费的季节了。有些学校会组织学生们分成小组,到不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有的有工资、有的没有工资只提供午饭。对于给工资的企业来讲,有些为了对双方都有保障,会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好权利义务、工资报酬等。
但有了协议是不是就意味着学生与企业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呢?今天的这个案例也算是新鲜出炉的,讲的就是学生实习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性质。
暑假实习打工
【案情概括】
小陆同学(1997年2月出生)是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学校安排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为毕业实习期。
2018年4月2日,小陆到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习,在运营项目部下属的团队工作,约定了每天工资120元,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2018年4月3日小陆同学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7月2日,合同上约定小陆同学在实习生岗位工作,日工资为120元。同时该协议第10条约定“因甲方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5月15日是发放4月份工资的时间,但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发放。
2018年5月22日下午,运营项目部的负责人徐某某在开会时告知小陆同学,工资会在之后几天发放,但只发到5月22日为止,5月22日之后是否会再发工资要看公司的盈利情况。
小陆同学觉得这种情况的公司也没啥好继续干下去的必要了,于是当天晚上向徐某某发送微信辞职,之后就再也没到公司上班。实习期结束后小陆同学返回学校答辩,并于2018年6月20日拿到毕业证书。
由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没给小陆同学发工资,于是小陆同学在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工资4,080元以及双倍工资补偿8,160元。
学校组织的实习,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6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通知,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小陆同学不服该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的时候,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过法院公告送达都没有来参加,法院决定缺席审理。
小陆同学认为, 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期间的工资至今未发,其中4月2日至4月30日期间他出勤了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期间出勤了15天,按每天120元计算,工资共计4,080元。
又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上面明确约定了因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小陆同学经济补偿金,金额与拖欠的工资金额相等。
在仲裁时,小陆同学计算失误,没有将补偿金的差额计算好,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变更补偿金为4,080元。
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那么小陆同学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
被告无法送达,法院需要公告
【分析判断】
这个案子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一、劳动者也是需要符合条件的,只有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2018年7月前,小陆同学还是在校学生,是利用学校实习时间至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习,工资按日计算,没有与公司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小陆同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虽然小陆同学在去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习时已经年满21周岁,从年龄上符合了劳动者的条件,但仅有年龄符合是不够的,还有人身依附性等三性需要符合。
2、尽管双方签订有标题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这份协议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它的实质是劳务合同,所以小陆同学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小陆同学的出勤及工资
1、小陆同学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小陆同学的出勤情况进行了统计,小陆同学于2018年5月22日向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辞职。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说明小陆同学的出勤情况,所以法采信小陆同学的主张,认定小陆同学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22日。
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
2、同样因为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说明小陆同学的工资支付情况,法院采信了小陆的主张,认定公司未支付小陆同学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的工资。
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陆同学4月出勤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扣除法定节假日共计15个工作日,所以小陆同学主张实际出勤34天,有事实依据。按书面协议约定的日工资标准120元核算,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小陆同学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的工资4,080元。
三、关于补偿金
1、虽然小陆同学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书面协议第10条约定,因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合同,公司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小陆同学在辞职时并未明确自己的辞职理由,所以小陆同学主张双方劳务协议因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原因而解除,缺乏事实依据。
2、小陆同学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约定,没有明确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也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因此小陆同学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缺乏事实、合同的依据,于法无据。
最后法院综合了这三方面的因素,判决只支持了小陆同学的工资4,080元,其他请求全部被驳回了。
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点复杂
【总结】
这个案子中,虽然小陆同学从年龄上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是因为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人身依附性角度看,并不能体现出小陆同学依附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小陆同学申请劳动仲裁被发出不予受理通知的时候,就应该想到那份“劳动合同”的实质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如果提起“补偿金”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计算基数、计算方式,而小陆同学的这份合同里没有提及,所以想要赔偿也没有依据。
再说一下小陆同学的“辞职”,一定要写明原因,不写明原因的话,很难证明辞职是因为自己原因还是公司原因,对于索要赔偿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