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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症发作!两车主大打出手 一人死亡一人无期

2020-12-15 16: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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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路怒害死人!广东中山两名摩托车主在会车时,因差点撞了,路怒症发,发生口角了动起手来,结果一人死亡,一人无期。记者今天(12月11日)获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动手杀人的车主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吴某甲,男,1975年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他在供述中回忆,2018年4月21日10时许,他驾驶摩托车到菜地摘葱,摘好葱后驾驶摩托车回去,刚好吴某乙也驾驶摩托车经过,“我们差点撞到一起了,我对他说要他小心点,别撞到人,他就下车和我吵起来,我骂他一句,他也骂回我一句,然后我母亲走过来,叫我们不要吵。但是吴某乙一手抓住我的衣服,另一只手用拳头打我脸部等位置两拳,我用双手格挡将他推开,他将我绊倒在地上,用双膝跪着我的双腿,一只手压着我的身体,另一只手用拳头打我的脸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摩托车在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引河南街62号附近路段,与被害人吴某乙因会车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某乙将被告人吴某甲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吴某乙的胸部,吴某乙被刺伤后倒地。

当日上午10时52分,被告人吴某甲自行报警,待民警到场后自动投案。后来,吴某乙经到场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系遭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中山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本案事出有因,量刑时应予考虑。另外,被告人吴某甲持刀刺中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且事后未积极落实民事赔偿事宜,故辩护人所称吴某甲的社会危害性小且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请求对吴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6万余元,等。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郑宗敏

审签 | 郑宗敏

实习生 | 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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