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外壳的塑料部件试验
2020-12-17 15:00:02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试验
1、试验环境温度
当根据本标准或1.2条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验时,试验应分别在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环境温度应为:
——对于上限温度,应比最高工作温度高10K,最多高15K。
——对于下限温度,应比最低工作温度低5K,最多低10K。
2、塑料外壳的塑料部件的试验
对于I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油脂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矿用液压液作用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对于明显不影响防爆性能的试验可以不对每个样品都做,试验样品可以减少。
对于Ⅱ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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