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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和巢湖水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移交生态环

2020-12-17 2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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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了“回头看”,针对长江和巢湖水污染治理统筹安排了专项督察,并于2019年5月11日将督察发现的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抓紧逐一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省纪委监委根据前期调查组查明的事实和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认真审核,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决定,对23个党组织和单位、46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9人(其中正厅级干部5人、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领导干部23人(其中正处级17人、副处级6人),科级及以下人员1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5人,诫勉7人,批评教育8人,书面检查6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严重“瘦身”,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不力问题。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安庆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未报原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先后3次违规调整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导致保护区面积由设立时的806平方公里减少至421.62平方公里,严重“瘦身”。在此期间,2016年4月,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长江江豚保护工作。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收到通知后仅转发文件,未按原农业部要求跟踪办理,未按要求提高江豚自然保护区等级,也未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备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安庆市委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庆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安庆市水利局向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时任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政务记过处分,安庆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办公室主任(时任安庆市农业委员会渔业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局长(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局某四级调研员党内警告处分,安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三级教授、校淡水生态研究所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另对安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时任省农业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某巡视员(已退休),安庆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某副教授批评教育,对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时任安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副主任)予以诫勉。

二、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对长江大保护认识不够,推进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2015年马鞍山市将尖担沟和昭明沟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2017年马鞍山市住建委上报尖担沟已完成整治,但至督察时,实际仅完成上游河段治理工程,中、下游河段正在实施整治;尖担沟、昭明沟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浓度超标,慈湖河水质由2016年V类恶化至2018年劣V类。此外,慈湖高新区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管控不力,园区内露天堆存约10万吨钢渣、2万吨钛石膏等大量工业固废,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向马鞍山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时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某副主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某副局长、慈湖高新区环委办主任(时任慈湖高新区环保局局长)、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主任(时任马鞍山市住建委城市建设科科长)政务警告处分。另对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西部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时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予以诫勉,责令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时任马鞍山市住建委主任)、马鞍山市政府某副秘书长(时任马鞍山市住建委副主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某四级调研员(时任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部长)、慈湖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作出书面检查。

三、亳州市谯城区通风报信,指使、授意企业弄虚作假,应付督察。2017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安徽期间,交办群众反映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工业区环境污染问题。2017年6月,谯城区公开反馈称未发现举报问题,并表示将继续开展明查暗访,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2018年10月、11月,经亳州市抽查复核、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现场核查确认,谯城区未对群众投诉问题认真排查,也未落实整改承诺。2018年11月15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抽查魏岗镇人造金刚石企业,发现废水废气直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问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谯城区少数领导干部与企业串通,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等方式向企业通风报信、统一应付督察组检查的口径,并指使、授意企业伪造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冲洗被污染雨水沟、临时停产,应付督察。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谯城区委向亳州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谯城区人民政府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魏岗镇党委向谯城区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魏岗镇人民政府向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向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亳州市谯城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时任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原党组成员、某副局长(时任谯城区魏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务警告处分,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某副镇长党内警告处分。另对亳州市谯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批评教育,对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时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予以诫勉谈话。

四、芜湖市督察整改不到位,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2017年7月29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反馈督察意见,指出芜湖市委、市政府对长江大保护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污水直排问题突出。2017年9月30日,省委、省政府向芜湖市下达整改任务书,但芜湖市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印发整改方案。期间芜湖市委虽多次研究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岸线专项整治工作,但推进督办不力,整改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如芜湖市“十三五”期间计划新增污水管网450公里,截止2018年11月,市区仅建成87公里;保兴垾等4座排涝泵站污水直排长江,雨季日排入量可达1万吨以上;融汇化工、金江物流等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不力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芜湖市委向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芜湖市住建局、芜湖市水务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芜湖市某副市长、芜湖市政协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时任芜湖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政务警告处分,芜湖市政协某副主席(时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时任芜湖市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分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另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时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市长),芜湖市南陵县委副书记、县长(时任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批评教育,对芜湖市镜湖区区委书记(时任镜湖区委副书记、区长),芜湖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芜湖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予以诫勉。

五、巢湖市高速云水湾项目整改不力。2017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发现,位于巢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高速云水湾项目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要求对该违建项目予以查处并整改。2017年8月,巢湖市发文要求高速云水湾项目停止建设,但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仍以项目经过审批、面临巨大交房压力和赔偿等理由擅自同意其下属的巢湖开发公司复工,持续违建。巢湖市对于高速云水湾项目擅自复工行为未予以制止,反而默许纵容,截至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进驻时,高速云水湾项目14栋别墅已基本建成。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巢湖市委向合肥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风景区管委会分别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向省国资委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合肥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时任巢湖市委副书记、市长)、高速地产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政务警告处分,巢湖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高速蜀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巢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政务记过处分。另对巢湖市委书记批评教育,责令安徽省政协经济委员会某副主任(时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作出书面检查,对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谈话。

六、安徽省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建项目整改不力。2017年至2018年,原省林业厅党组未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导致扬子鳄保护区违建项目整改不力。在“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原省林业厅对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汇报保护区双坑片区2011年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勘界图与国家2009年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图不一致,以及双坑片区疑似被泾县经济开发区侵占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清、整改,也未向上级机关汇报反映;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中,对双坑片区有关点位多次出具“不在保护区内”的错误核查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省林业局党组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院长(时任原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政务警告处分,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另责令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好安徽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重大责任,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坚定践行“两个维护”。要坚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等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巩固深化督察整改成果,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政治、纪律和作风问题严肃查处、问责曝光,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安徽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和巢湖水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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