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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春季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2020-12-19 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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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春季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晋政第36号令)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为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二、禁火区域为吕梁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300米内的范围。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禁止在禁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等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禁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在禁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草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并负有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草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乡镇(街道办)。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辖区森林防火预防宣传工作。

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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