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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逐步起诉P2P平台及部分媒体 “藐视法律”将面临最严厉惩罚

2020-12-19 0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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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收到了借款人的信息反馈,而这些信息其中存在着一些借款人准备材料起诉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的一些材料,主要的是有些借款人以“包庇罪和扭曲事实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由起诉了多家媒体平台。

而这些媒体平台自2017年以来,长期不到含有虚假行为的P2P网贷平台,一度造成众多喜欢浏览新闻的读者走进了“负债”的群体,甚至有很多读者因为相信这些媒体的报道而被这些P2P网贷平台搞的“妻离子散”,更有些读者因为他们的不实报道行为而背负了巨额的债务,因此,他们表示:如果不是这些媒体的不实报道,我们也不会因为相信他们是正规的媒体平台而相信他们,更不会因为他们的报道而去借他们推荐的一些P2P网贷平台。

主要的是,他们的报道与我们实际在他们报道的P2P网贷平台存在这严重的不符,甚至有些P2P网贷平台的利率甚至高达100%以上,一度造成通过这些媒体报道而吸引来的借款人背负了巨额的债务,还搞我们的亲属好友至今每天还在遭受到这些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恶意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仍有一些媒体接受非法P2P网贷平台的“付费发布”的一些文章,而文章的内容依然存在着不实的行为,这些媒体在报道中不仅仅存在“诽谤”的性质,甚至在没有完全的依据之前恶意攻击借款人这样的一个的群体。

近日,我们更是看到了一篇名为《网贷逾期者逐步被起诉 “老赖”将面临最严厉惩罚》的文章,文章中提及了51人品贷平台起诉了百名借款人,而在这篇文章中开头有着“原想薅平台羊毛的借款人,这次栽了个大跟头”这样的一句话,严重的对于借款人这样的一个群体有着很大的“歧视”行为。

因为,这家媒体根本拿不出证据去证明借款人是“薅平台”,甚至我们觉得这篇文章内容严重的偏离了事实,甚至在文章中“刻意”的去回避借款人遭受到的非法讨债和P2P网贷平台自身存在的问题。

而且,更主要的是,我们根据他们的发布的这篇文章综合“51人品贷”的企业主体信息在“裁判文书网”居然一点信息都没有找到,而且我们在“51人品贷”所隶属的公司主体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等重要提示,而其实际运营的业务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严重的不一致,而且,我们在“信用中国”也未查询到其关于“金融服务”相关的审批文件,也就是说,“51人品贷”是否合规目前还不清楚,但是根据其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来看,确实存在实际经营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不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以来,许多媒体在没有充分证实借款人就是“老赖”或“恶意逃废债”之前,这些媒体就滥用“老赖”或“恶意逃废债”这些词去形容借款人涉嫌“诽谤”行为,而也就是基于这些原因,这次起诉的借款人不仅仅在整理起诉P2P网贷平台的材料,继而也在搜集这些媒体“诽谤”的罪证。

而综合这些媒体在“无法证明”借款人就是“老赖”或“恶意逃废债”之前就妄断发布“诽谤”性质的文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所以,如果借款人搜集证据充足的话,并不是没有可能获得“胜诉”的可能性。

本文章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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