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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重重 事故频频发生!网红游乐项目 想说爱你真的不容易

2020-12-21 16: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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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游乐项目事故频出

如何筑牢安全防线

■ 本报记者 张雅雯

面对全国各地不断涌现的玻璃栈道、吊桥、蹦床、高空滑道等网红游乐项目,两种声音不断交织:一边是不断为好奇心埋单,认为可以借此“挑战和突破自我”的冒险爱好者,一边是看到事故频出,评论“可怕,这种危险项目给钱我都不敢玩”的网友。即便有不同的声音存在,各种网红游乐场所仍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据统计,目前玻璃栈道类游乐项目的身影已经遍布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虽然网红游乐项目对很多人来说已并不新鲜,但一起起相关的安全事故还在不断敲响警钟。这类项目不仅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建设和产品生产也缺乏约束,监管主体尚未明晰,种种“隐疾”为悲剧的发生埋下“定时炸弹”。在网红游乐项目受到青睐的同时,还需多方协力,筑牢安全防线,才能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教训历历在目 事故仍在上演

这种项目具有超越身心极限的自我挑战性,观赏刺激性,展现的是冒险精神。但这不是“玩命游戏”,必须为其划出安全红线,明确组织者和参与者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倒逼相关行业和人员最大限度地把安全放在首位。绝不能越过安全红线,偏离安全轨道。

在各种网红游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同时,令人揪心的安全事故也在不断上演。

9 月20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局通报称,9月18日15时许,重庆奥陶纪景区一工作人员乘坐景区4号速滑线拍摄宣传视频,到站时发生意外,施救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当日16时20分,该名工作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有关部门已责成景区停运全部速滑项目,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正在调查、分析中。

重庆奥陶纪景区的极限游乐项目

8月27日,在浙江省玉环市上栈头村网红玻璃吊桥上,工人们冒着高温正在修复被“黑格比”台风刮走的玻璃。该吊桥是玉环市美丽乡村振兴中首座村民和集体筹资的一个旅游项目,全长138 米,由94块(每块重375千克)玻璃组成,在“黑格比”台风中,桥面55块玻璃被刮飞,右侧护栏全部损坏。所幸当时桥上没有游客,并无人员伤亡。

浙江省玉环市上栈头村网红玻璃吊桥上,工人们正在修复被“黑格比”台风刮走的玻璃 吴达夫摄

8月19日,辽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虎谷峡景区,一处玻璃栈道在营业期间发生事故。部分游客乘坐下山玻璃滑道时,因突降暴雨、滑速过快,导致发生人员碰撞,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伤者被及时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虎谷峡景区玻璃栈道

5月25日,江苏徐州,一名研究生在一蹦床馆内体验“人体炸弹”项目时,头朝下猛地摔进海洋球池内,胸部以下随即失去知觉,后经医生诊断为“完全性截瘫”。目前,蹦床馆已因消防改造及培训暂停营业,赔偿了消费者5000 元,其家属称打算走法律途径维权,事故正进一步处理中。

江苏徐州“人体炸弹”项目事故现场

相关案例不胜枚举,安全问题随之而来,不断涌现的网红游玩场所亟待更加细化和全面的管理规范。

对此,长期关注此事的山东省高青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邢承木认为:“与传统体育项目、游戏项目、娱乐体育运动相比,这种项目具有超越身心极限的自我挑战性、观赏刺激性,展现的是冒险精神和挑战精神。但这不是‘玩命游戏’,必须为其划出安全红线,明确组织者和参与者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倒逼相关行业和人员最大限度地把安全放在首位。绝不能越过安全红线,偏离安全轨道。”

施工标准未统一监管责任还需明晰

顶层设计是关键问题,综合监管的问题和“三个必须”的问题在顶层设计中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阐述清楚,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在加快行业标准制定的同时,住建、市场监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还需要明确职责,多方协同跟进,加强日常监管,开展风险评估。

某网红娱乐项目施工现场

“ 住建、文旅、市场监管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建设、运营、维护等行业标准, 并在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加强监管。” 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峰说道。

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一直以来,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却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面对不断增加的网红游乐项目,行业标准的出台尤为重要。

“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对玻璃桥和玻璃栈道、滑道的建设和管理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省份已做出一些探索。”据湖北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张伟介绍,几年前,武汉市某区就发生过一起滑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最后由当地政府出面组织善后。近年来,全国其他地区也发生过景区内设立的骑马场所导致游客摔死事件;景区内设立的氦气球项目,因牵引绳脱落导致游客摔死事件;景区内设立的玻璃滑道,导致游客群死群伤事故等。

2019 年1 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加强自然景区玻璃桥和玻璃栈道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在自然景区内新建玻璃桥和玻璃栈道的,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建设的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2018 年7 月, 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石家庄铁道大学等单位主编的《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技术标准》发布,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质量监督局、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标志着河北省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设计建设管理从此有据可依。

不过,等待河北省景区玻璃栈道的,依然是关停再关停。从2019年3月整顿热潮开始后,河北省内25家景区的32处玻璃栈道类项目已经全部停运。河北不是孤例,在2017年北京市旅游安全工作会议上,北京市旅游委负责人曾明确表示,按照市安委会相关要求,在玻璃栈道的安全管理措施出台之前,相关企业要停止建设这类旅游设施。

据了解,目前,一些网红游乐项目的国家标准已经“在路上”。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悬空地板、踏步、步道及栈道玻璃》国家标准,将于2021年4月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悬空地板、踏步、步道及栈道玻璃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这意味着玻璃栈道等项目将有标准可依,为规范景区玻璃栈道等设施的设计和制造,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潘峰认为,该标准的出台使得被规范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了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从制作、施工等源头上保证了项目的质量。“ 此类项目是近年兴起的娱乐活动,因为是新生的娱乐项目,人们对其危害性难免估计不足,政府监管也难免滞后,随着一些不幸事件的发生,对相关娱乐设施、项目的监管和规范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潘峰介绍,随着我国《民法典》明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比较完善。今后,相关部门对新生项目的监管和相关的规范制定方面还需加强。“ 顶层设计是关键问题。综合监管的问题和‘三个必须’的问题在顶层设计中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阐述清楚,部门之间职责不清。

在加快行业标准制定的同时,住建、市场监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还需要明确职责,多方协同跟进,加强日常监管,开展风险评估,对网红游乐设施使用情况采取综合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各种专项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张伟说。

行业标准待完善消费者自身要警惕

对消费者来说,再怎么寻求刺激也不能忽视安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位,才能既玩的开心,又品位出极限用的价值

“今年8月19日发生在辽宁虎谷峡景区的事故为众多景区运管人员敲响了警钟。事件发生后,辽宁省要求所有旅游景区在9月底前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狠抓景区建筑、游乐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范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有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关注专业部门的地质灾害的预报信息,及时采取旅游景区关闭及安全疏散游客的措施。”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9年,文旅部下发《关于加强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安全高于一切,要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做好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管理以及加强宣传引导等。

“项目的经营主体应负起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建立建全企业的运营管理规范和制度。”潘峰提示。

重庆奥陶纪景区于2017年正式开放营业,以吉尼斯世界纪录玻璃廊桥闻名,被称为“世界高空项目集合地”,拥有近60个项目,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惊险项目爱好者来此“打卡”。但此前,奥陶纪景区就有高空项目出现惊险一幕: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曾通报,2018年10月1日,一名游客在奥陶纪景区体验极限飞跃项目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背后保险绳保险扣脱落,周围游客录制视频并上传网络。事后,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责成景区对涉事的极限飞跃、步步惊心两个项目停止运营,对相关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邢承木认为:“景区上马此类项目当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景区而言,在安全防范、安全警示、设施设备安全上要倍加留意。对相关设备要有专人维护、每年复检,运营人员持证上岗并力戒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等。”

作为消费者,面对网红游乐项目不断出现的风险,文化和旅游部曾发出提醒,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前,要认真了解项目经营者的资质、安全措施及项目的安全要求,不选择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

“消费者在消费项目时应服从经营者的管理,按规范使用经营场所配备的防护服装和设备。”潘峰介绍。

邢承木认为,参与此类惊险的游乐项目要量力而行。有些项目危险性高、专业性强,属于典型的小众化运动项目。对消费者来说,再怎么寻求刺激也不能忽视安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位,才能既玩得开心,又品味出极限运动的价值。

与此同时,面对网红游乐项目中的安全事故,从消费者和游客的角度出发,其中的责任应如何界定划分?如果真的发生事故,消费者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潘峰介绍,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责任划分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论是早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自明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均明确了责任的划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均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在享受服务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要第一时间保存好证据,及时报警、向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同时做好手机的录音、录像,留存消费票据和记录。”潘峰介绍。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张雅雯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孟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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