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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处留意防火灾 古代消防安全的种种措施 保护生命是第一要务

2020-12-22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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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水火无情"。火灾一旦发生,往往就会带来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因此在火灾来临之前,避免火灾来临和控制火势,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为了预防火灾和控制火势,古人进行了大量的"头脑风暴",制订了许多预防性的措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古人的防火意识有多强。

一、防火的"奇思妙想"

从原始社会开始,火就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可是有了火,危险也随之而来。我国最早关于火灾的记载发生在3400 多年以前的商代武丁时期,出土的甲骨文中明确记载:有奴隶夜间放火焚烧了奴隶主的三座粮仓。

在各类火灾当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建筑火灾,因此古人在建造房屋时,对于防火的设计可谓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就是分隔技术,其一就是在可燃物的外层上涂上湿润的泥土,隔绝火焰与可燃物的接触面积。在新石器时期,发掘出来的史前遗址中,就发现了一些外层涂有泥土的物体,目的就是防止火灾。

第二就是使用不易燃烧的材料作为建筑材料。后来经过发展,防火墙开始在建筑建设中开始出现。这种防火墙使用砖石结构修筑,外形比较高大,通过该墙将建筑保护在内,发生火灾时可以阻止火灾的蔓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古代徽州建筑群中经常使用的"马头墙"。

如果相邻的两组建筑都使用了防火墙的话,那么两座建筑物之间就会自动形成一座防火的小巷。一旦火灾发生时,这应运而生的小巷不仅可以及时疏散人群,而且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形成一道隔离带,防止火势的快速蔓延。

除了上面的方案外,宫廷建筑群、大型民居群中安放着许多装满水的大缸,这些大缸还有一些非常好听的名字,叫做"太平缸"、"吉祥缸"等等。为了保证里面有足够的水源,人们经常对缸中水进行补充和清理,冬天时还会用火给缸体加热,防止里面的水结冰影响扑救。

与防火的设施相比,古人在建筑房屋时,为了避免火灾的发生,还会在设计时加上一些独特的思想。比如在古代建筑屋脊两端,会看到两个琉璃制作的龙头型装饰,这种装饰被古人称作"鸱吻"。相传龙生九子,其中的一个就是"鸱吻",由于其善于储存水源,因此迷信的古人就会在建筑上建造"鸱吻"型装饰物,祈求房屋的安全。

此外,古人还会在房屋垂脊和戗脊的前端装饰一些能够兴云作雨,灭火防灾的神兽,目的也是为了防火之用;而进入建筑物内部后,在殿堂明间顶部中央和楼阁最高处,古人都会在上面绘以龙纹或菱、藕一类花卉,称为"藻井"。因为上面绘满了关于水的图案,自然对防火有着一定的"作用"。

除此之外,给建筑物起带水的名字、房屋用黑色的瓦盖、在建筑物内部供奉水神、建筑物安装避雷针、写城门的名字时,"门"字不带钩等这些匪夷所思的做法,都是古人为了防火所想出来的"好主意"。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古人为了预防火灾可谓绞尽了脑汁,无论是否得当,都可以用来尝试一番。

二、严厉的惩罚措施

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之心,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于火灾事故的惩罚都十分严厉,目的从根本上预防这一事故的发生。最早在周朝时期,就有对火灾的惩罚条文,原文是"凡失火,野焚菜,则有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说的代表墨子在他的著作《墨子·号令》中,对于制造火灾的人有着严厉的刑罚:造成火灾的主谋,处以斩首之刑;为了谋反故意纵火,首犯车裂,从犯不举报之人处以斩首,但如果及时举报,可以免除死罪。

进入秦代,对失火造成的处罚较为以前有了减轻。具体是居民家中失火连带烧毁里门,罚责任人一副盾牌;不慎烧毁城门,罚去盔甲一套。到两晋时期,对于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开始有了标准化的处理方式,比如故意纵火烧毁私人或官府房屋的人,都要判处死刑,行刑后还要弃市;哪怕不慎造成火灾,只要出现严重后果,那么都难逃一死。

唐代时期,对于失火和故意纵火的刑罚达到了新的惩罚高度。在《唐律·杂律》中,对于故意纵火之人,最轻的刑罚也要判处三年徒刑,并处以价格不等的金额处罚;如果烧毁财物超过十匹,则处以绞刑,故意纵火杀人者,则处以斩首之刑。不慎失火造成附近家庭和财产损失,一律鞭笞五十;引起房屋严重损毁的,处以杖刑八十下的惩罚,超过八十下的,则坐赃论减三等治罪。

唐代以后的宋、辽、金三朝,对于纵火和不慎失火的处罚,一般都以唐代律法为基准,对部分刑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比如宋真宗时期,宫中一名婢女韩氏与亲事官合谋偷盗宫中宝器,败露后纵火来毁灭证据,造成1500余人不幸遇难。皇帝因此龙颜大怒,于是下令将首犯韩氏"断去手足,令三日凌迟上死",其余的知情者则一律处斩。金朝熙宗时期,皇帝一次就处决了两百余名未能及时救火之人,可见这三朝对于火灾事故的重视程度。

来到明朝时期,对于火灾处罚要比《唐律》中更为严格。例如引起山火之人,唐代规定是"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而放到明朝时,则改为"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与唐代相比,明朝的处罚变得更为严厉。如果是故意纵火烧毁他人房屋,从最轻的杖刑一百到死刑均有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

到了清朝,对于故意纵火者的处罚最为严厉,轻则充军,重则枭首。而对于不慎失火造成损失的,其刑罚要比故意纵火要轻得多,一般以罚款和杖刑为主,但如果烧毁的是宗庙、粮仓和宫廷建筑则为重罪,一般都是流放、徒刑为最轻,最严重者处以绞刑。由此可见,从最开始的全部获罪,到后来的区分轻重,古代人对于失火、纵火的刑罚有着划时代的发展意义。

三、多样的消防体系

除了使用防火材料建筑房屋,用最严厉的刑罚打击火灾犯罪之外,建立严格的消防体系也是古代人防火的一大预防措施。比如西汉时期,长安城内共有16个街亭,几乎每一个街区都配有一个。里面存放了不少用于灭火的工具,类似于现在的消防岗亭一般。

唐朝时期,为了防止火灾发生,长安城内组织了一个名为"武侯铺"民间消防机构。根据要求,大城门处人员最多,有100人;最少的是在城市小坊之中,只有5人。这使得长安城形成了一个明确细致的消防安全体系,更好地方便巡防人员的安全检查。

来到宋朝时期,官方设立了专门的消防机构,成为"军巡铺",也是现代消防队的前身。不仅负责日常火灾的扑救,还负责城市火灾安全检查工作,我们在影视剧中看到的提醒百姓小心火烛之人,就是"军巡铺"当年的真实写照。

除了使用人力检查之外,在城中高处建造"望火楼"也是宋朝防火的一大方法。这种楼里,不仅昼夜有专人负责瞭望,而且下面还有专门的扑救人员和救火工具可供使用。作为当时世界闻名的大都市,汴梁城却几乎没有发生过火灾,"军巡铺"和"望火楼"在这当中可谓立下了汗马功劳。

明清时期,消防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始呈现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趋势。尤其在清朝,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有了专门的扑火队伍,使用的工具也是多种多样,尤其以"水龙"最为出名。该装置由一个椭圆形大木桶、两个紫铜活塞缸以及一根横木杆组成,使用时用木杆用力压动活塞,利用压力将水从输水带中喷出,它也被称为是现代消防车的雏形。

鸦片战争后,消防机构开始大量进口"水龙"等救火设备,此外云梯、长钩、短斧等破门器械也大量使用。1902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宣告成立,中国近代史上首支专业现代化的消防队伍正式宣告诞生。

结语

因此可见,古代人对于防火的理念从简到繁,中间历经了多方面的发展,但丝毫没有脱离安全的重要性。无论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还是日常维护,古人都将防火作为头等大事来对待,彰显了防火安全的重要性。

参考资料

1.《中国消防史》

2.《东京梦华录》

3.《大明律:刑律》

4.《中国建筑文化遗产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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