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彩礼 又一座大山
近日对于1792万的天价彩礼,炒得火热,那么彩礼本身是否需要国家出手干预,还是属于民间意思自治呢?张广朋律师现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看法。
《礼记》有云:“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这便是中国彩礼制度的源起。
彩礼制度是旧时中国传统的正式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聘娶婚,这一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以娶之程序而娶,女因聘之程序而嫁。”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彩礼文化”深深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延续至今,今天的中国“彩礼”依然是嫁娶婚俗中大家热议的话题。
《唐律》对“以聘财为信”的送彩礼制度做了严格规定,彩礼的数量视身份和级别而定,不得逾越,否则便是违规,政府部门就会加以干预。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破除、杜绝封建买卖婚姻,贯彻婚姻自由原则,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未将聘礼作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是,彩礼作为一种习俗,仍然在民间盛行。
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司法解释,支付彩礼的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付彩礼,但是后续又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核实之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彩礼是有条件的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天价彩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受法律保护。
张广朋律师认为,彩礼文化作为一种植根于传统文化风俗的文明,彩礼首先应该是一种礼节,作为礼节和民俗,可以予以保留,但对于其中的一些陋习和天价彩礼,政府要适时作出调整及引导。唯有保持传统文化的良好初衷,我们的文明才能够更加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