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姐姐普法丨从古诗到绿色民法典 珍惜粮食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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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粮食、勤俭节约是我国的传统美德,餐桌文明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但近些年来,“舌尖上的浪费”仍有发生,每天都有数以万吨计的食物被从餐桌上丢弃。制止餐饮浪费,践行文明用餐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需要。
这期闽姐姐邀请到了福建女律师(厦门)法律服务团胡小媛律师,聚焦这一热点话题,结合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作出讲解。
锄禾日当午,
汗滴禾下土。
谁知盘中餐,
粒粒皆辛苦。
——《悯农(其二)》(唐代李绅诗)
从这首早已纳入小学语文课本的古诗,我们看到了古人提倡珍惜粮食的情感。珍惜粮食,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生态。”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
我国立法提倡节约粮食反对浪费,
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近期,央视点名批评“大胃王”吃播。部分群体可能认为:“消费自由,我自己买的东西自己吃,爱买多少买多少,吃不完就倒掉,休想道德绑架我。”很明显,认为消费自由就可以浪费粮食的这种理解将被现行法律法规所否定。
如前所述,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人人应当遵守。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
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指出:
温饱不忘饥寒,丰年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消费不能浪费。加强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保障粮食供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可见,
谁知盘中餐,
粒粒皆辛苦。
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珍惜粮食,人人有责。
“食为政首,粮安天下”。粮食安全始终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时刻关心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多次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他指出,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尽管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对粮食安全还是始终要有危机意识。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对粮食安全这一问题始终怀有危机意识。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
粮食的浪费不仅存在于餐桌上,
还可存在于粮食的
生产、运输和储存中。
对此,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亦进行了规制。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中》对“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主要措施”方面做了七项梳理,其中就包括了加强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做好粮食储存和保管工作、提高粮食加工和转化利用率、狠抓粮食运输节约、大力推进餐饮业节约、切实抓好食堂节约、行政机关带头节约粮食等具体内容。
“足国之道,节用裕民”
要遵法守法,
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要突出宣传
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让我们从我做起,
从家庭做起,
尽己所能为粮食节约
贡献一份力量吧!
律
师
简
介
胡小媛,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任职合伙律师。先后获评福建省高层次律师人才、福建省优秀律师等荣誉。
胡小媛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和文字功底,专业领域为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相关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长期担任多家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提供综合、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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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姐姐
编辑/郭小丽
校对/李少珍
编审/许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