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6个可能和你有关的问题~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今天,
再带大家了解一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16个可能和你有关的问题
1、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时间及期限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在全国组织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动员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为期三年。
2、恶势力七类典型案件和十一类常见伴生行为
七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十一类常见伴生行为: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3、“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现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4、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10类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货、暴力讨债的黑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黑”与“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6、“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成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恶势力”的主要特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8、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主要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9、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要特征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査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10、“软暴力”的主要表现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11、“套路贷”的主要特征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2、“村霸”的主要表现形式
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13、“村霸”的四大特征
(1)乱政,倚财仗势、干乱国法、操纵选举。组成犯罪团伙,称霸一方,多次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利用势力和影响,威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干扰基层组织选举。
(2)抗法,指暴力抗法、对抗政府、煽动滋事;
(3)霸财,即强拿强要、欺行霸市、坐地纳贡;
(4)行凶,则是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残害无辜。
14、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政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得村民集体决议。
(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5)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6)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毀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7)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8)非法高利放货: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9)插手民间纠纷: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10)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滲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外籍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12)“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13)阻得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4)“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5)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15、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仿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毀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等高附加值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