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一公务员放贷800万元官司是否如文中所述 应核实调查!
近日,从网上看到一则信息提及吕梁一公务员放800万元高利贷,起诉了他人要求偿还,而这些被起诉的人说他们身份信息是被冒名的,自己是受到无辜牵连,于是打了几年官司来证明自己是受害者,目前,最高院出了裁定让山西省高院再审。文中的提到的两人打了好几场官司,说吕梁中院徇私枉法,笔者为大家梳理出来里面的几场官司,到底是谁是谁非?欢迎大家发言讨论。
第一场官司:葛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奥某将包括李君、苏岩在内的11名股东一起诉至吕梁中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李、苏二人以及其他股东,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吕梁中院未对原告的款项来源、款项流向、用途、原被告双方关系的合法性、苏岩等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有抽逃资金行为及抽逃数额进行实质审查。对关键的需要审查事项何人抽逃注册资金只字不提。庭审时,李君、苏岩的代理律师还提出,对李君、苏岩等股东签字进行笔迹鉴定要求,但吕梁中院未予准许。
2015年12月21日,吕梁中院一审初审判令:李君、苏岩等11名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第二场官司:吕梁中院一审重审。
不服吕梁中院一审初审判决,李、苏二人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16日,省高院以吕梁中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中,文提及吕梁中院四换审判长,严重违反办案程序。2018年6月5日,吕梁中院依旧判决李君、苏岩等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第三场官司:2016年5月10日,李君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吕梁市工商局于2011年12月9日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之一的错误行政行为。2016年8月9日,临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在证据认定中,该院确认李君没有行使过股东权利,没有参加过会议,没有摁过手印签过字,没有出资。临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吕梁市工商局于2011年12月9日对公司的工商登记违法,没有判令吕梁市工商局撤销李君为公司股东。李君不服,遂于2016年底,将该行政案上诉至吕梁中院。2017年2月23日,吕梁中院下达维持原判的判决。
第四场官司:2016年5月和7月,苏岩、李君分别先后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诉讼。2016年8月4日和10月13日,离石区人民法院分别下达判决书,判决二人在公司均无股份,均不具有股东资格。奥某提起抗诉后,两年后的2019年7月9日,离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苏岩、李君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再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期间,苏岩依法提起笔迹司法鉴定申请,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任职文件》、《聘任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签字、《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处“苏岩”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离石区人民法院采信并认定上述司法鉴定结果。
第五场官司:吕梁中院一审重审败诉,不甘心的李、苏二人带着期盼再次上诉至省高院。2018年12月18日,省高院二审作出维持吕梁中院原判的判决。
行政申诉:2018年11月30日,吕梁市工商局通过调查取证,向苏岩、李君做出答复:确认葛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岩、李君不是该公司真实股东,也没有出资,且在公司注册材料中,苏岩的指纹笔迹非其本人,二人注册出资由他人提供。2019年1月2日,该局还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公司涉嫌注册登记资料冒名虚假,责令其限期变更或纠正苏岩、李君股东身份。
第六场官司:2019年9月20日,最高院作出裁定:“认定离石区人民法院一审再审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李、苏二人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故奥某要求李、苏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苏岩、李君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指令省高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七场官司:2020年1月6日,李君、苏岩二人又分别以葛某冒用两人名义出资并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离石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判决:葛某冒名将李、苏二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构成侵权;葛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撤销或变更对李、苏股东身份的登记,并立即消除影响,向二人赔礼道歉,并承担冒名期间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两判决均生效。
第八场官司:山西省高院再审,结果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