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昌发生的狗伤人事件 说明法律制约的必要性
文章开头再次强调,人类驯养狗是因人类生存需要,毕竟初始阶段是这样的。不可否认,五千年中华文明发展史,一直有狗这种动物的影子存在,它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狗被人类所所受,成为实际上人类身边的动物。但伴侣动物是近几年爱狗的人们,给狗冠以的光环,实际上不违背狗与人类的相依共存。而农耕时代人类身边的几种典型动物“六畜”中,就有狗的存在,也即是人类早已接纳了它,并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它的特点及天性,为人类服务。
狗生活在人群中,从早期的看家护院、出外狩猎,到现在的狗被选为工作犬,成了警用、军用、搜救等辅助工具类生命。涉及到平民养犬,有温顺、善良的导盲犬,给主人带来乐趣的宠物犬,陪伴主人并为主人感情寄托的伴侣犬。粗分之下,仅凭上述这些,我们就应该给狗以充分的肯定。它是人类的朋友,是主人的挚友。尊重爱护它们是符合人类热爱和尊重生命宗旨的,它们是自然界动态平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此,我们给狗这种动物,从客观上帮助人类给予了肯定。但任何事物的发展同样存在两个方面。首先,狗是极具攻击性动物,狗是以主人为中心,但对其它人类或生物存有极强警戒心理的动物。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它们在给部分人带来帮助的同时,也会伤害到另一部分人或对部分人群带来危害。最直接的则是伤人,间接的是传染疾病,关键还是如何对待和管理它们,以保证它们能够与人类共存共荣。这就涉及到它的直接心理依靠,也即是其主人的作为了。而绝大多数狗危害他人之原因,都离不开主人的影响。以其说目前的许多人容不下狗,实际上是对狗主人在发泄不满。毕竟没人生下来就会恨某一种动物。
昨天文章之重点,说明了小区禁养宠物狗的实质原因,以及其它因狗而生的乱象;强调了养狗立法,伤人入刑的必要性。不如此,因狗而生的纠纷或事件得不到根本解决,也无法可依。因此,目前的一切因狗而生事件的解决,都被排除于法律之外。其结果只能是调解、赔偿和扯皮,如此下去事态不会得到缓解,非文明行为、狗伤人或致人重伤事件更难于解决。受伤害的是真正文明养狗人和那些狗们,同时对社会大局的稳定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8月底,南昌一家市民三口,在某小区散步,其8岁女突然被一条躺在车底的一禁养犬(罗威纳)所伤,并拖入车底进行撕咬。具体细节大家可以搜索相关报道,本栏号不便报道社会新闻。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一、此犬为城市禁养犬;其二、此犬因在家中咬伤过家人而被长绳拴在公共区域;其三、则是狗主人态度之冷漠同大众想象的如出一辙。在警方介入调解之下,事情至今没有彻底解决。女童当场昏迷重伤,目前脱离危险,但后期治疗如何暂无结果。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不文明养狗对居民的危害,小到给他人带来困扰和破坏城市环境,大到对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如有针对性法律存在,则警方会当即立案,检方会提起公诉,上述狗伤人事件的最轻结果,危害公共安全是逃避不了的。但无法可依情况下,只能进行民事调解,对当事人不会有相应的震慑。记得去年保定女童被狗咬伤致死,最终也仅是赔偿了事。
此事件的发生,我们只能称事件而不是案件。但小区物业算是躺着中枪吗?根据惯例,小区物业恐怕难逃疏于管理及监督之责,毕竟已有小区因宠物狗伤人被判赔偿之例。小区物业为了自保,怕又要进行法律不予支持的一些措施了。一刀切举措恐怕是唯一选择了,只怕那些真正的文明养狗人,喂养个小型犬当宠物,也要受到限制了。类似事件一再发生,只能迫使小区采取维护自己利益的举措,进而也会使其它小区引以为戒,小区禁养宠物狗之势还会蔓延。
结语:狗就是这样一种既忠诚主人又对他人有警戒心理的动物,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此种动物的属性。许多人因此恨狗实无必要,应该受谴责的是其背后的主人。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只有针对性法律出台,使全民的所有社会行为,均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下。如此,既符合我们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对违法者的处罚有法可依,同时也是真正地保护了动物。我们需要狗的存在,我们更需要人类的文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