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儿童游乐园内摔伤 园方被判赔6400多元
一周岁左右的孩子,在商场内的儿童游乐园玩耍,不慎摔倒导致鼻根裂伤。日前,经丰泽法院一审判决,游乐园应承担80%责任,赔偿孩子家人6400多元。(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奕辉)
据丰泽法院查明,去年4月份,刘女士夫妇带一周岁左右的孩子小乐(化名),到位于泉州市区某商场的儿童游乐园玩。该游乐园的服务对象为0-3岁的幼儿。小乐在游玩过程中,不慎滑倒,撞上了场内的乐高收纳盒。经医院诊断为鼻根部裂伤,并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近7000元。
今年5月份,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游乐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童游乐园赔偿近30000元的损失。
庭审期间,游乐园辩称,孩子在游乐场内摔倒,是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游乐园是场地的提供方,而非监护方,因此对孩子摔倒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丰泽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调看事发现场视频以及对现场设施进行勘验,认定幼儿在自行从26厘米高的围栏下来时不慎摔倒撞到乐高收纳盒边沿受伤,现场乐高收纳盒木质结构外层包着皮垫,但收纳盒边沿触感略硬,边沿未配置软垫。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儿童乐园游玩的对象是0-3岁的幼儿,因此对于其场所内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必须是使危险不能发生,然而该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此外,刘女士夫妇在幼儿要从围栏下来时,并未对幼儿进行搀扶或在旁保护,其未尽责履行监护职责,同样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遂一审判决儿童乐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6400多元。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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