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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看电影:《流浪地球》刘培强是无私的英雄or自私的罪犯?

2021-01-03 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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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票房已经突破27亿的贺岁档国产科幻电影《流浪地球》可谓是火遍全球,讨论量惊人,涉及到各行各业,比如导演郭帆就是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专业。在大家还沉浸于中国首部科幻电影的同时,我也想对本片中吴京饰演的刘培强舍身拯救地球的高潮剧情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毫无疑问,在刘培强决定牺牲自己,驾驶空间站引爆木星的时候,绝大部分的观众都被这种舍生忘死的英雄主义与油然而生的民族自豪感浸湿了眼眶,但可能是个人性格与专业的原因,然而我却并没有被这一剧情打动,反而第一反应就是:他这么做合法吗?他这么做合理吗?他有什么权利替别人做决定?

合法性

首先我想探讨一下刘培强这一行为的合法性。片中多次出现了《流浪地球法》,这说明配套“流浪地球计划”已经有了明确的成文法,对于这一虚拟法律下文就不再讨论了,因为电影台词已经明确表述了刘培强所犯几条几款。

片中也出现了“联合政府”这一概念,通过Moss所提供的联合政府签署放弃流浪地球计划的协议也能看出,该计划是由五大常任理事国进行表决通过的,整个计划中,各国向空间站派驻航天人员以及地球上各国组织力量进行计划工作,其实就像是联合国安理会所领导的维和行动。刘培强就像是在执行任务的中国维和队员。

在刘培强发现空间站改变航向的时候怀疑moss叛逃,随后破坏休眠仓,违反多项规定,强行进入主控室,试图通过手动操作改变空间站航行轨道。这一系列行为我暂且将它视为紧急避险,他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全人类的利益。但当moss向他出示了联合政府五大常任理事国联合签署的终止计划的协议后,当他被联合政府明确拒绝行动申请后,他仍然选择帮助救援队引爆木星,这一行为于情于理,我是接受不了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09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知:刘培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根据属人原则,刑法对其具有管辖效力。其次刘培强在空间站工作属于履行公务,在事发当时,他的工作就是在休眠舱内休眠,保证空间站的低能耗模式正常运转。而他却逃出休眠舱,进入外部空间,暴力进入主控室,控制空间站向计划外位置行进。这么解释来看,不是moss,而是刘培强在叛逃。

根据我国《刑法》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故意违抗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在部队中有《内务条令》等规章制度来规范下级服从上级命令这一军队中的根本运转机制,而本条入刑的原因就是战时不同于和平时期,违抗命令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那么根据“举轻以名重”的入罪原则,在这种关乎全人类文明存续以及地球灭亡的危急关头,刘培强违抗上级命令的行为无疑是在犯罪。

除此之外我还想为moss出头,moss仅仅是上传下达的一个机器,行为并没有任何过错,最后却落得葬身火海。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moss和救援队的特种运输车一样,都是联合政府的财产。刘培强故意烧毁moss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也许有人会从自然法角度来考虑说刘培强和富勒、罗尔斯、德沃金是同道中人,他认为恶法非法,联合政府的命令属于奥斯丁恶法理论中的具体命令,其违背了法的正义性与道德性。我也不想用休谟的实证法理论来反驳,让我们抛开古典自然法学与奥斯丁主张的实证法学派“分离命题”的水火不容,来考虑相对中和的拉德布鲁赫公式。联合政府的命令真的达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了吗?联合政府的决策与命令显然是更加理性更能够保护更大利益的,所以它并不能称之为“恶法”,刘培强的违抗即使从自然法学角度来看也并没有正当性。

合理性

剧情的高潮在于刘培强最终做出的选择。一边是人类文明的存续,一边是地球幸存者的生命。这其实又回归到了“电车难题”。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讲,人类文明延续的利益一定大于已经没有希望的地球幸存者的生命,但从道德主义角度来说,生命不论多少,本身都是值得去挽救的,不应该放弃地球上的幸存者。

对于这种选择我们不能说孰是孰非,但关键问题在于谁赋予了刘培强为全人类做决定的权利。我们的社会是通过契约建立的,从早先的混沌中诞生的文明与秩序也来源于契约,人类面临过数不清的自然灾害,无数的政权变革,从未停止过的武装冲突,但我们都试图通过秩序来平息来让它稳定。我们建立部落、建立国家、建立政府,我们创设法律来让一切都有了依据从而建立了秩序。

片中的联合政府最终决定放弃地球,开启火石计划,我们不论其是否符合实质正义,但他至少是符合程序正义的。联合政府是合法建立并且有立法权力的,每个成员国将权力让渡与它,以实现高效的全球统筹工作。所以联合政府所下达的命令是具有合法性的。而刘培强在未经任何授权情况下驾驶飞船引爆木星,不仅是他个人的死亡而是政府与全人类所有计划的终结,空间站中存储的人类文明,种子,受精卵全部毁于一旦。这不是个人英雄主义,而是一个自私鬼在拿着全人类文明以及人类这一物种的存续在赌博。

我只想知道,是谁给了刘培强这个权利去替全人类做决定?有多少地球幸存者愿意为了人类的延续而牺牲自己?有多少宇航员服从上级的命令还在休眠舱中等待复兴人类计划的开启?在影片中,合法的决策者只有联合政府。

大部分人都会把刘培强推向道德的制高点,说他是个无私的人,为了拯救地球不顾政府的阻挠而牺牲了。但我觉得那称不上牺牲,只能叫做死亡,刘培强也并不无私,而是赤裸裸的自私。在此我也并不是去批判他的自私,因为自私是人的天性,我只想说明他的行为并不是大公无私的牺牲。

本片从头到尾面都在突出亲情,突出这个小家。刘培强为了让儿子和父亲直接进入地下城生活放弃了妻子的治疗,参加了流浪地球计划。他为了亲人的安全,请求救援队放他家人在避难所退出行动,直到政府放弃地球,他口口声声所说的还都是他的儿子还在地球上。他对地球只字未提、他对人类只字未提,他所做的仅仅就是救他的儿子,顾全他的小家。如果有人想说刘培强是道德主义并不是功利主义,他把少数人的生命也看得很重,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很讽刺的一个事实就是在面对治愈几率很低的妻子的生命和父亲与儿子在地下城的生活资格,刘培强选择了父亲与儿子安全的生活,放弃了妻子的生命。而面对有计划的、合法的、相对稳妥的、复兴人类文明的火石计划,他又选择了拍脑袋的想法、无计划的行动、不合法的行为和毁灭人类文明复兴的希望。你让我说这样的人是英雄,恕在下难以启齿。我想,如果他在地球上没有了亲人,他不会选择冒险而是会理性地选择服从命令放弃地球。

这场赌博他赢了,人们不再去思考他的过错、他的冲动。如果这场赌博他输了呢?如果点燃木星的冲击波毁灭了地球呢?如果撞击后火焰仍然没有点燃木星呢?剩下的没有人类文明,只有太空中休眠舱里服从命令的真正英雄们的活化石。但想了想,法律没有了社会与人类的支撑只是一纸空文,刘培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也不再重要。在人类濒临灭绝的时刻,历史的洪流何去何从也许就是人类天性所决定的,这一次的自私拯救了地球,下一次呢?

Ps.作者并没有看过原著,也没有看过电影解析,对于电影情节某些隐藏细节并不掌握,仅为自己观后有感,若有言辞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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