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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开具的P2P法律意见书 对投资人参考价值有多大?

2021-01-03 0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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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的春风在四月又吹遍了全国。2017年4月12日,厦门金融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法律意见书指引》。此次发布,标志着网贷行业法律意见书的构成、律所如何调查都清晰可见。对于投资人而言,法律意见书也是对平台深层次考察的参照。对于平台来讲,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过程也是配合平台不断完善、合规的过程。肥皂大叔今天就来逐条解读一下《法律意见书指引》。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所角度:本条指引是来规范律所,让律所勤勉尽职,公正客观。律所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的进行尽调和撰写。值得一提的是,这里面要求律所制定工作底稿并留存。留存工作底稿,最大的意义是监管在后续的过程中要抽查工作底稿,看律所是不是实事求是的根据事实依据来撰写法律意见书。这也是监管层有效的监督手段。

平台角度:该条款也向平台说明了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公正性、准确性。说白了就是平台别想着钻空子来欺骗律所。以事实为依据,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投资人角度:投资人也许会这样想,是不是大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信力就强?小律所法律意见书就不怎么“靠谱”?肥皂大叔跟投资人说,这一点大家尽可放心。不管律所大小,律师都是法律的守护者,都会客观、公正的来调查和撰写。

也有的投资人会问了,万一和平台律所串通好了,有失公允怎么办?刚才大叔也说到了,律所有工作底稿,如果监管层发现问题,肯定会追究相应人的责任。大叔也相信,所有的律所都会恪守法律法规,尽职调查。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网贷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厦门市金融办公室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这条中,最重要的是《补充法律意见书》条款。网贷机构不得修改已经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如果需要补充、更正,还需要律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在这里要跟大家解释一下,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建立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之上,对之前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加以修正、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监管部门觉得有哪些点没说清楚,哪些比较含糊其辞,或者哪个地方调查不到位,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和补充说明。如果监管层采取这样的方式,请平台从业人员不必紧张,这属于正常的沟通,并不是退回了,让你补充了就证明你不行。而是在有些问题上需要再详细的说清楚。

第二,如果平台业务、高管、经营地、或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内容内有所变动,需要进行补充。举个例子:某平台更换了股东、高管。就需要律师事务所对新加入的股东、对新任职的高管进行补充说明。因为新换的股东、高管,跟之前的完全不一样。但是之前的股东、高管毕竟有从业的记录和经历,所以补充意见书要建立在法律意见书之外,是补充条款、变更条款,属于单独的“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平台是好是坏,律师都要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意见。这一点对投资人以后的参考尤为重要。如果律师在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平台出具的资料依然不能让律师对其平台合法性做出判断的话,律师会给出一个保留意见的结论,并说明平台哪里有问题,哪里“不合法”。如果平台没有问题,合理合法的开设、经营,律师会给出一个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举个例子:平台设有资金池。律师通过调查发现确实平台存在资金池。但是平台不承认,硬说自己没有。律师就会根据调查的客观事实来给出一个保留意见报告。这个保留意见就是:通过调查平台的账户、银行记录等信息,发现平台有设立资金池的嫌疑,不符合监管规定。相信哪一家平台都不希望“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那就抓紧时间整改吧。

所以,律师的意见尤为重要,也是投资人参考的重要标的。投资人也许并不懂得平台的业务、构成。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厦门监管部门引入法律意见书最大的意义。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向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这一条重要的一点在于,律师要审核平台提交给厦门金融办的登记备案资料是否真实。提交监管的资料也是属于律师法律意见书的审核范围之内。平台别想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给金融办。从源头上,律师的审核就遏制了虚假资料的提供。

(二)、申请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平台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工商简档、公司章程。

律师审核要点:根据核名通知书,看平台取得“名称”时间,是否在名称中含有监管规定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等字样。企业的营业执照成立日、到期日。工商简档中企业设立的时间,是否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公司章程中关于企业成立日、到期日。这四项材料属于相辅相成,交叉检验。单独拿出来一项材料没有意义。如果营业执照、工商简档、公司章程中企业设立时间和存续时间一致,那么企业就是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

投资人角度: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平台营业执照,或者上网搜索来交叉验证平台是否依法设立,着重看批准设立部门所在地(哪个区市工商)和经营存续时间,是否一致。

(三)、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

平台需要提供的资料:工商简档、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明细(持股人出资、身份)、验资凭证(如有)

律师审核要点:根据工商简档中的股东明细,对比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明细或验资凭证,来交叉检验。看三者在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实缴比例是否一致。关于最终权益持有人的审定,需要律师深挖股东背景,通过平台提供的材料来判断是否有“代持股份”的现象。弄清楚股权出资关系,缕清出资人身份。谁是大股东,谁是实缴出资人,国企、上市平台占有多少股份、以什么形式出资?都在审核范围之内。

投资人角度:通过律师的调查,能完全详实的披露平台股东背景。那些打着国资、上市的“伪”平台也许会因此而现原形。

(四)、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肥皂大叔之前也提到过。实际控制人未必是平台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也许隐藏在幕后。这就好比《人民的名义》里面的“赵立春”(忍不住剧透)。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调查,是一个比较有难度的调查。也许通过平面的资料体现不出实际控制人是谁,这需要律师根据第三条股东的股权构成作为调查切入点。

现阶段,往往平台出现风险,难以对付了,实际控制人才浮出书面。所以,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对实际控制人要重点调查,要让投资人知道,到底是谁在掌控着平台。

(五)、申请机构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包括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及其他办公设施等;

平台需要提供的资料:固定资产清单、从业人员的简档(招聘计划)、办公场地租赁(买卖)合同、验资凭证(如有)

律师审查要点:通过固定资产清单,可以看出平台是否具备开设、经营、存续的硬件设施。比如政策要求的服务器、数据库等等。通过盘点固定资产清单,还能看出平台的规模有多大。从业人员简档说明做平台业务需要多少人?这些人都干什么事?不能说成立一个平台就招聘了三个人吧,这有点太不符合常规。如果平台属于新设立,那么要对律师出具未来的招聘计划,我计划在未来几个月之内,招聘多少人,这些人干什么事。办公场地的确认,是保证平台有足够的运营基础。也能看出平台规模、成本等一些情况。最为重要的是,资本金的验证。这里希望新设立平台出具验资凭证。证明我有足够资金能在未来满足我的人员工资、经营费用。如果平台资本金较少,但是人不多,有自己所有的办公场地,那么律师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平台是否有经营能力。如果平台资本金一分钱没有,或者很少的资本金。但是平台人员较多,办公场地是租赁的。未来很难说平台会不会因为资金短缺出现经营问题。谁都知道,不管任何行业,短期内实现盈利是很困难的,我们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垫付”我们的经营成本。虽然资本金不做硬性限制,但是要符合常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投资人角度:该条款对平台软硬件的审核,能让那种“上线三天就跑路”的平台不复存在。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没有钱上来就圈钱跑路的平台,不会再浑水摸鱼。

(六)、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投资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肥皂大叔实话实说,此项审核规则有点“鸡肋”,走形式。此条主要是平台提供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律师审核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尚在其次。重要的是,平台是否按照制度去执行是最为重要的。律师不天天跟着平台,监督平台去执行,这些制度的存在完全靠平台的自律。既然政策要求了平台有内部制度作为自查标准,那么平台也不能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设定了就去做,才是真正的执行政策,保护投资人。

投资人角度:该制度能否建立健全,平台能否按照制度去执行?谁又来监督平台执行内部政策,是投资人关心的问题。

(七)、申请机构提交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业务,是否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务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平台需要提供的资料:业务说明书、投资、借款协议、商业计划书。

律师审核重点:关于平台提交的业务模式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我认为有三点。

首先,平台的业务模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洗钱、传销等业务模式,需要重点考察。

其次,平台业务模式收取的利息是否在“法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高于“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年化利息36%以上部分。

最后,平台业务模式是否有超出限额等违背监管政策规定的业务。

对于律师来讲,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并不是金融工作者。金融又是一个千变万化的工具。所以在之前有的律师对平台现有业务和平台未来业务拿不准、摸不透。那不妨试试肥皂大叔说的这三个要点,从这三点入手,可以取消平台的法律风险和政策性风险。当然,金融的任何风险都不可能被外力取消,但是我们先要保证平台合法合规的干业务。

关于平台是否兼营的问题,需要律师团队通过舆情系统或者登陆平台网站进行调查。政策要求P2P平台专业化经营,兼营他项产品是否合规,律师要根据政策给出意见。如果发现平台涉及售卖其他产品、经营其他业务。在平台不整改的情况下,要出具“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投资人角度:平台的业务模式直接影响投资人能否安全投资,能否把住风险。这是每个平台的命脉所在。投资人希望的是,投资的产品安全,有收益。规范产品,规范经营才能让投资人持续的投资。

(八)、申请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涉诉或仲裁等情况。

平台所提供资料:高管简历、被执行人情况说明、全国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名录、工商登记信用状况、信用中国记录、高管征信或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参考网站:

被执行人查询网址

信用中国查询网址

国家企业信用公式系统

律师审核要点:通过平台提供的材料,交叉比对出高管的信用状况,企业的信用情况。说到底,这是一个查“前科”的过程。根据过往记录,查询平台高管的信用是对经营者自身风险的考察。企业是由人来做的,也是有人来决定的。一个信用不好的人去做P2P平台,相信任何投资人都不会放心。

投资人角度:换“马甲”再经营的风险会被取消。往往平台出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平台管理者自身带来的问题。熟悉平台高管的“过往历史”,能看出一个人是否守信用,是否能真正担负起一个平台的重任。

(九)、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这里需要律师形容以上条款中还有哪些问题没有涉及到,或者平台还有哪些问题值得去调查,本着为平台、投资人负责的原则。律师要客观公正的来说明,没有发现问题就写无,发现问题就说明问题。

解读完整个法律意见书指引,肥皂大叔觉得。厦门的监管层在保护投资者层面做到了全国的前列。法律意见书在上市、私募中已经应用,但在P2P中尚属首次。虽然法律意见书可以取消、控制P2P平台的一些风险,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取消所有风险。有了法律意见书,平台在后续经营上也会出现问题。这一点是肥皂大叔说给投资人听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我们参考和筛选平台,但是也不过要多的,过于迷信的去相信、去依赖法律意见书。也希望平台能恪守职业道德,对于法律意见书中已经合规的业务要发展下去,对于已经制定的内部政策要执行下去。也希望投资人在投资的过程中,客观、中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投出每一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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