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专题─企业单方口头通知调岗 是去还是不去新岗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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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军系合肥XX房地产公司员工,自2016年3月入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售楼部的置业顾问岗,现因公司一处新建小区交付后,公司属下的物业部进驻后,年轻的保安一时找不到合适人员,于是加之最近楼市销售清谈,公司将调小夏前往物业部保安岗上班,人力资源部已口头通知他下周三前去新岗位报到,小夏自己不愿意接受调岗,人力资源经理已经告诉他,如果不去新岗位报到,将按旷工处理将被开除,或者他自己提出辞职,为此他没了主意,找到我们他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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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入职时协商一致确定的,双方应是自愿达成,任一方均不可强制对方接受,那么对工作岗位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岗位变动系劳动合同里主要内容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法,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在调岗时必须具有合理性,而不是以调岗为手段,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因此小夏如果不愿意接受调岗,即使去新岗位报到,切记自收到口头调岗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异议,不同意调岗同时主张用人单位采用口头形式改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变更无效。这样保留好所履行的证据,将来用人单位在小夏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构成了违法解除行为,就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