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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大学生申请补助不再需要证明“家里穷”了

2021-01-05 0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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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少敏感的贫困大学生而言,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本就觉得“抬不起头来”。如果寻求政策补助时,还要开具各种证明,向相关部门“证实”家庭经济情况,甚至还要在老师同学面前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就更让人望而却步了,一些自尊心强的学生,或许就会放弃这项好政策了。

为了把好事办好,2019年高考前,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也就是说,贫困家庭大学生申请资助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证实“家庭确实困难”了。这一政策既保证了贫困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补助,同时还能够有尊严地获得教育环境。政策一出台,莘莘学子们就感受到了教育部门的人文关怀。

从教育部的最新规定来看,取消了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之后,今后,贫困生本人需要作出一个书面承诺。这种书面承诺,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个格式模板,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本人只需要对模板中的内容负责,对自己的诉求负责,签个名或抄一遍就可以了。

对于以前需要跑街道办或乡镇政府才能办妥的证明,改用书面承诺,无疑可以让申请人减轻很多的负担,也真正达到了少跑腿的目的。

教育部取消了贫困生证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更有利于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上大学。

▼ 日前,《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发布,取消证明材料盖章,明确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同时建立部门联动、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机制。

相较以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新的实施办法取消了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承诺。

实施办法明确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校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 福建省九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明确将家庭经济因素、消费因素等六类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办法在认定方式中强化了学校的职能,学校可通过两种方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

◆ 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

福建要求各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 江苏省六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

◆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办法规定了从幼儿园到高校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 学校组织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认定,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 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隐私。

此外,办法还规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 江西省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暂行办法提出,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认定依据为多方面因素,包括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其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暂行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根据认定程序,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接下来,还要经过个人申请、认定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在结果公示环节,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相关链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链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链接」

来源:新华社、中国教育部、新华日报、教育部官网综合整理

监制:李飞 李国龙;编辑:刘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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