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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2021-05-04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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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一)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劳动争议案件

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二)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劳动争议案件

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范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诉辩不对应、缺乏内在逻辑关系等现象。法官应善于删繁就简,分类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关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关键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确定以下争点: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归属;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决定的程序和辞、离的缘由;

3.因工资、保险、福利、统筹等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标准的确定和国家劳动政策的适用;

4.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资双方的从属性、依附性和时间性等等。如在审理某信用社诉苗某劳动争议一案中,仅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有九项,包括确认解除合同决定无效,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资金,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金,补调工资级别,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等,而且涉及送达的方式和效力认定、仲裁裁决的时效争执。但经仔细研究发现,该案争执焦点一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就能恰当调整审理思路,提高阅卷、庭审、评议的效率,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劳动争议产生于企业内部,企业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职工,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认为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官应保持理性,抛弃情绪化的影响,依利益平衡理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应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地讲,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按照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当事人占有证据的情况、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开除、辞退、除名职工等发生的争议,应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提供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文本及送达回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辞职、离职理由的正当性;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工资册或待遇发放记录、规费缴纳台账、调档晋档文件等材料。鉴于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达到一般证明标准即可,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达到充足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实际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个体与组织严密的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理论,单方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采送达生效主义,不送达或者不按规定送达均对他方无拘束力。

(四)注重调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从审判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一旦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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