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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作协议范本大全

2021-06-24 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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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作协议范本大全

篇一:自然人合伙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组织名称 、合作经营项目

合作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作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 合作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的股权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作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随着合作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以及个人工作态度,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股权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双方一致同意将所得盈余80%投入公司运营,该资金作为合伙人在合作组织的财产份额,并根据合伙人财产份额重新计算各个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的股权比例。

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作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未履行工作职责,消极怠工;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5)执行合作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作组织中占有的股权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作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股权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作组织股权转让

合作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作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组织股权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作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作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作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作组织股权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作组织股权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作组织股权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作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股权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作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作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作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作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作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作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作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篇二:自然合伙人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面对汽车行业新局势,为把握汽车行业市场机遇,双方整合资源,在共同看好的汽车行业新项目中达成共识,针对系列项目展开精诚合作,由甲方出资成立昆明(xxx经贸有限公司),甲方持股80%,乙方持股20%,乙方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乙方在任期内全权负责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营销事务;自主管理,独立经营,原则上甲方不予参与。乙方只对甲方总经理(投资人)负责,接受其领导及考核。

第一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5 年,自 20XX 年 1 月8 日起至 2019 年 1月 9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经营管理模式

1、 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及财务管理工作;

2、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方注入资金人民币100 万元,用于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个

工作日在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现金、电汇、转账)等形式注入该账户

4、乙方有权使用前述启动资金,但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5、甲方承诺:将公司利润的 20%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每半年发放一次,一年结算发放两次;乙方可自本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处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 6000元/月加岗位补贴150 元/月,固定薪资为每月 15 日发放。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财产的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公司财务负责人亦由甲方指派:财务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管理公司账目,对甲方负责并报告工作;

4、由乙方指派人员负责保管公司财务章、公章、合同章等印鉴;

5、甲方不得以不正当形式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权;

6、甲方不得以不正当形式干预乙方对公司财务的管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主安排并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工作,审批年度投资、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

2、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投资人授予的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公司现有项目人员全部接收,但乙方在总经理任职期间有人事管理的自主权,有权聘任、解聘公司内部任何岗位的人员,但应将相关人事材料报甲方投资人备案;

4、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5、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但乙方按照前述规定处分甲方财产时,应将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于每月 25日前据实向甲方投资人报送乙方的财务报表;

7、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需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同意;

第五条 协议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履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如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财物、侵占公司资产的;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之承诺向乙方交纳发放绩效奖金和固定工资逾期2个月以上;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以本企业名义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4、甲方以不正当形式干预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致使聘用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

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如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

1、双方在协议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解除而消灭;

2、本协议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附件、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身份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自然人合伙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组织名称 、合作经营项目

合作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作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 合作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财产份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作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作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

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作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作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作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

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作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作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作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作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作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作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作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作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作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

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作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作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作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作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作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作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作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作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作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篇四:普通合伙人合作协议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

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五:自然人和法人合作协议

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乙方:XX,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

XXX(同上)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和经营范围

合作项目:

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________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投资额、方式和期限

投资总额为五万元,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具体为:甲方出资一万元,占投资比例的。乙方出资四万元(其中XX两万元、XXX两万元),占投资比例的。

投资缴付日期为。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一方不经全体合作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合作经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乙方处报名的研究生培训学员,甲方取得学费的40 %,开课后一周内领取。

2、在乙方处报名的协议班学员,甲方取得学费的 60 %,学员录取后一周内领取。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课程课件及资料,负保密义务;对协议期间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有权对全国市场的价格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二)甲方的义务

1、必须为乙方提供研究生入学考试培训的相关课程、课件、资料及相应服务,并保障质量(面授班的提供上课老师及课程安排;视频班的提供课件及资料;网络课的提供网络课程卡及资料;协议班的提供相应服务);所有课程及服务,必须与甲方报名学员同等对待。

2、甲方课程安排有任何调整,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在网站的推广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的编制工作。

4、甲方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参考收费标准,为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提供指导。

(三)乙方的权利

1、在乙方处报名的研究生培训学员,乙方取得学费的60 %,开课后一周内领取。

2、在乙方处报名的协议班学员,乙方取得学费的40 %,学员录取后一周内领取。

3、要求甲方及时全面提供研究生入学考试培训的相关课程、课件、资料及相应服务(面授班的提供上课老师及课程安排;视频班的提供课件及资料;网络课的提供网络课程卡及资料;协议班的提供相应服务);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课程及服务,与甲方处报名学员同等对待。

4、录取学员学费返点:甲方按照与各个院系签订协议费用的 50% 返点给乙方。如乙方实际招生没有达到30人时,由甲方给予协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护甲方的品牌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2、对于甲方提供的课程课件及资料,有保密义务;对协议期间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3、对甲方制定本项目的.参考收费标准,乙方必须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4、乙方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所有印刷性文字材料及宣传广告必须经甲方同意备案后方可使用,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核算方式、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

核算方式:独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伙所得,在依法纳税和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在合作债务承担上,合作双方对合作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 经营管理

1、合作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

采取合作双方一致通过的原则。

2、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乙方开展,每人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 元;甲方提供协助和指导工作,不领取生活费用。

3、财务管理由双方共同指定人担任出纳工作,任何项目支出必须双方签字确认方可报销。每月月底账目由双方过目备案。财务会计帐目受合作双方监督检查。

4、合作资产及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和收入,以甲方名义另设账号,账户资金为双方共有,由双方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依期如数支付投资额时,每逾期____(时间),违约方应向合作体缴付出资额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由于合作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中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作经营事业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

2、合作期满;

3,合作双方协商同意;

4、甲方无力继续提供相应项目服务,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须妥善安排在乙方处报名的学员,协助乙方完成后续事务后终止协议;

5、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应课程及服务,或所提供的课程与服务不充分,经乙方要求仍无改善,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相应赔偿;

6、乙方违背保密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7、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从事损害甲方品牌形象或利益的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可要求相应赔偿;

第九条 其他

1、在经营过程中,如前期投资无法满足日常开支,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3、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惠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 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本协议自合作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年月 日

篇六:自然人保证合同

编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 日签订的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6.7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6.8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9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9.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9.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9.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10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0.1 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10.2 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10.3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11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1.1 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6.11.2 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6.11.3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6.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9、6.10和6.11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6.16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4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9.1.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 10.2 。10.3 。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11.2 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份、债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篇七: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出借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借款人(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方:

签订∶ 年 月 日

篇八:自然人保证合同---自然人填写样板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潍坊市奎文区

甲方(权利人):山东金欧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xx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0536-8816xxx

乙方(合作网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公司)签署的号《山东金欧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作经销协议》(以下简称《合作经销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的履行,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合作经销协议》中乙方在履行《合作经销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所欠甲方货款、配件欠款、三包服务费等费用)及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因此支出的运费、吊装费、人工费等实际损失,以及甲方再次销售的设备差价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保证担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的主合同《合作经销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作经销协议》变更的,以所确定的协议最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合作经销协议》中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合作经销协议》中的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或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清偿义务;

四、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合作经销协议》,《合作经销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五、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文件作为合同附件:1、个人身份证明;2、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明;5、已婚者配偶及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意提供担保的

书面文件;

六、保证期间,丙方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单位,婚姻状况、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

甲方;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上述变动而解除;

七、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丙方的收入状况及财产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丙方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提

供关于上述情形的真实资料;

八、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九、保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合作经销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或其他违约行为;

2、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宣告破产;

3、乙方财产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重大诉讼可能导致甲方债权无法实现的;

十、丙方因隐瞒存在的财产共有情况以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应向甲方支付乙方在履行

《合作经销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务、利息总合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一致

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权利人):山东金欧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xx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0536-8816xxx 年 月 日

乙方(合作网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丙方(保证人):

年 月 日

一、保证人配偶声明:

保证人配偶声明

本人是丙方(保证人) 的配偶,同意丙方(保证人)为乙方(合作网点) 的相关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对乙方(合作网点)因履行与甲方(权利人)签订的《合作经销协议》而产生

的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按照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配偶签字(按印):

年 月 日

二、财产共有人声明:

财产共有人声明

本人与丙方(保证人) 共同拥有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同意丙方(保证人)提供

该财产为乙方(合作网点) 的相关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对乙方(合

作网点)因履行与甲方(权利人)签订的《合作经销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按照相关

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财产共有人签字(按印):

年 月 日

篇九:普通合伙人合作协议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

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

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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