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取消户籍限制
取消本市职工本地户籍的限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在本省范围内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也就是说今后绍兴公积金贷款申请取消了本市职工本地户籍的限制,这将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适用范围。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更改
积金贷款额度确定方式,将不再仅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新政将缴存额度与余额、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的60%。
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控制在10-15倍之间,各分中心在10-15倍范围内各自确定一个倍数,报市中心批准后执行。
不同方式计算的贷款额按就低原则确定最终准贷额,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商品房,二手房,翻建房细则
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调整。关于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80%,同时,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与已使用的土地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这些条款将控制贷款风险,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明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在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的须在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