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的社会保险缴费问题:以法院经典案例为例
标题:从一个法院经典案例看劳动纠纷劳资纠纷中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在劳动纠纷和劳资纠纷中,社会保险缴费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通过一个法院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揭示劳资双方在社会保险缴费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为相关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借鉴和警示。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院经典案例为例,探讨劳资纠纷中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律依据、常见矛盾点和解决思路。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劳资纠纷中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复杂性和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
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在纷纷攘攘的招聘市场,实在是太过常见的劳资待遇,但是什么时间起算社会保险,什么时间开始交,应该交多少。前一阵时间,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推进,大家对于社会保险的关注度越来越强。
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主要是受到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双重约束。缴纳社会保险是一个公司进行用工需要承担的义务,作为员工而言,也可以监督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监督其义务执行。上述权利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义务。
案件事实:
被告于12月23日到原告处工作,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期限自12月24日至12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试用期自12月24日起至1月23日止;
该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在翠竹苑小区工作,岗位为秩序维护员;该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被告必须按照被原告《南宁市XX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及《员工岗位职责》中关于本职位的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该合同第二条第3款约定;合同期间,原告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和被告的能力、工作表现,改变被告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或将被告重新安排在另一个岗位上,被告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原告的变更。该合同第六条第1款规定:原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分配制度、考核考勤制度等各项劳动纪律制度及奖罚制度,依此对被告进行管理和奖励;第2款规定;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原告制定的劳动纪律制度,必须服从原告管理;第3款规定:被告违反劳动纪律,原告有权对被告进行处理或者要求赔偿,直至辞退。
4月份,被告工资调整为1100元∕月。原告每月6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工资至1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月28日,原告未发放被告2月份工资。2月28日,原告安排被告到碧翠园小区管理处工作,被告提出其母亲有病,要请假回家,过后再去。被告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就离开公司,未再上班。3月4日,原告以被告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为由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第七节缺勤处理规定作出《关于与谭XX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决定自3月4日起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该解除决定已送达被告。
此后,被告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支付被告2月1日至1月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100元; 1月2日至3月14日期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28600元;2、支付被告2月1日至3月14日期间年休假工资3034.48元;3、支付被告失业赔偿金10332元;4、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元;5、支付被告3月份工资550元。8月4日,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裁字【】57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失业赔偿金10332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被告则答辩如前。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被告劳动劳动关系。原告对此不认可,主张其单位无工会组织,也未有工会主席之类的职位和机构。为此,原告提交证据《保安交接班记录》,该记录内容显示,被告在5月27日至5月31日连续休息5天;8月10日至14日连续休假5天;1月4日至8日连续休假5天,另有5月6日、12日、14日、20日,8月1日、4日、7日、10日、16日,1月10日、18日、20日、24日均为被告休息。该保安交接记录装订成册,共三册,并标注所诉日期,日期相连,均保留完整。被告认可其见过该证据,主张登记都是由班长负责的,休息也是班长安排的。被告主张只有每个月四天的休息日,并未休过年休假。
另查明:原告制作的《南宁市XX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七节6.2款规定,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旷工3天以上除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外,公司可将其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予以辞退。原告主张被告已参加公司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的学习,被告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证据《会议签到表》予以证明,该签到表内容有:原告8月31日、6月8日、5月18日、5月4 日的会议签到,该会议的主题为:学习物业管理知识、学习原告公司管理制度、保安训练、公司规章制度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该证据要证明的内容。
法院观点:
被告于12月23日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与被告于12月24日已经签订了期限为12月24日至12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月1日至1月1日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100元以及1月2日至3月14日期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286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2月1日至2月28期间,被告每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原告提交证据《保安交接班记录》,显示被告5月27日至5月31日连续休息5天;8月10日至14日连续休假5天,1月4日至8日连续休假5天。该保安交接记录装订成册,并标注所诉日期,且日期相连,均保存完整,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在职期间,其已经休假15天,其要求原告支付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3月1日至14日期间,被告未在原告原告处工作,其要求原告支付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约定,原告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和被告的能力、工作表现,改变被告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被告应当服从原告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原告《南宁市XX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及《员工岗位职责》中关于本职位的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2月28日,原告安排被告到碧翠园小区管理处工作,被告以其母亲有病,要请假回家为由,未到碧翠园小区管理处工作,且在领导还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就离开公司,未再上班。3月4日,原告以被告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工作记录为由,根据《南宁市XX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七节6.2款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有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会议签到表》,证明被告已参加公司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的学习,被告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其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未再上班,属于无故旷工,被告的行为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告根据《南宁市XX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七节6.2款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被告劳动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有工会组织,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为原告单位工会的员工。且原告不认可,主张其单位无工会组织,也未有工会主席之类的职位和机构。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月1日至14日期间,被告未在原告处提供劳动,其要求原告支付该时间段的工资550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在职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这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承担的法定义务,又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原告以被告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由不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要求支付失业赔偿金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向劳动者赔偿损失,该赔偿款项应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满3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其于3月4日解除被告劳动关系后,被告在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了仲裁,故原告关于被告要求支付失业赔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被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失业金损失1033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宁市XX物业服务公司向被告谭XX支付失业赔偿金损失10332元;二、原告南宁市XX物业服务公司无须向被告谭XX支付2月1日至1月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100元以及1月2日至3月14日期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28600元;三、原告南宁市XX物业服务公司无须向被告谭XX支付被告2月1日至3月14日期间年休假工资3034.48元;四、原告南宁市XX物业服务公司无须向被告谭XX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元;五、原告南宁市XX物业服务公司无须向被告谭XX支付被告3月份工资550元。
个人观点:
上述案例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提示如下:
一是主张诉求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是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公司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不想缴纳就不缴纳,从这个角度看,人才市场举着五险一金三险一金什么的,并以此为高待遇,这样的行为反而说明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一些怪象和乱象。
三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注重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