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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责任(3种情形)

2019-12-17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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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的自然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三种法定情形,即使用人单位与之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巨大争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各地高院的裁判尺度不一,争议极大(劳动关系说vs劳务关系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确定无疑的。法律依据如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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