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大赛抄袭的后果
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人要堕落,最根本的一个因素是好逸恶劳,总想不劳而获。人变 坏的一个非常典型的表现就是撒谎,人变得虚伪,不诚实。抄袭 作业就是如此。 抄作业使学生更懒散,成绩更差,班级纪律更糟。抄作业等于没有学习,也是不诚信的表现。一句话,抄作业败坏了学风,形 成惰性,影响学业成绩,甚至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教学工作。 抄袭作业导致成绩落后是表面的,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蔓延才是可怕的。抄袭作业主要责任在于自己。如果你不会做,可以问 同学和老师。但这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你自己本身偷懒不 想做,而作业又必须交,于是抄抄抄,养成致命的坏习惯。 你为什么抄作业呢?老师希望你们科学地分析原因。一般来说,你在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方面肯定存在一些问 题。只要你找出问题,努力解决,你肯定会改掉抄袭作业的恶习。 2、伤害同学,当老师因为你的抄袭而表扬你的时候,你就是在班级里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氛围。 只要你是一个上进的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有良心的人,你绝不会置父母的关心和老师的辛勤教诲不顾,肩负父母的希望 去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 要]:近年来高考作文中“抄袭”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事件过后,它留 给我们的仍然是一连串的法律思考,如何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进 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并在实践中对其规范化的处理和解决,成为 亟待探讨和研究的新问题。本文作者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高考 作文“抄袭”这个新的法律命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和剖析,并 基于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立法内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抄袭,原本只是日常生活中常用语汇,在《著作权法》制定过程中,因被引入到法律条文中而成为一个法律词汇。我国《著作 4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窃、抄袭他人作品的;”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把抄袭和剽窃乃视为近义,但是《著作权法》并未对这两个法律用语做出明确解释。 为便于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我们首先需考证于各部权威典籍。《现代汉语词典》(2002 年增补本)对抄袭所下的定义是:“把别 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而《辞海》给出的定义是:“窃 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但是语义学的解释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 的定性标准,因为法律追求的是概念的严格、准确、无歧义以及 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根据上述权威典籍的语义解释,并借鉴其他 有关学者的相关论述,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的抄袭应是指,行为 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加修改, 或者对形式和内容稍作改动,使之成为自己作品一部分或全部的 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并不是对他人创作的任何文字内容都提供的保护,法律规定抄袭类侵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他人著作权提供法律保护, 如果原作者对其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则自然谈不上对其著作权的 侵犯了,因此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抄袭。 2、抄袭,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封不动的抄袭和改头换面的抄袭。 前者是指抄袭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的原作品不作任何改变(如修改等)地抄写或剪贴在自己的作品中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 行为。[1]而后者是指抄袭者出于欺世盗名的目的要对所抄袭的作 品进行程度不同的修改和组装,要对被抄袭的作品作一番整容手 术。这种抄袭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抄袭者将一件已有作品 经过整容之后用于自己作品的各个部分;另一种是抄袭者杂取数 件已有作品,拼凑合成所谓自己的作品。[2]二者相比较而言,后 者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在实践中存在情形也更普遍。 对此笔者不赞同《国家教育考试法》课题研究组核心成员谭宗泽副教授的观点,谭副教授认为,从著作权法看,高考试卷在考 试前是绝密文件,在考试后属于不能任意公布的“档案”文件, 考生对他人的作品没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不能构成侵权。[3] 很显然,谭副教授把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视为抄袭行为认定的必 要条件。笔者认为,发表只是抄袭他人作品后的一种具体使用方 式,也是认定抄袭的重要证据之一。抄袭的本质是占用他人作品 内容以为己用,是否发表只会影响给著作权人带来负面作用的范 围,而对抄袭的认定不应有影响。而且倘若采发表要件说,则势 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力,因为如此将会使得非通过发 表途径而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 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最直接层面来说,它侵犯的是作者的署名权,即占 用他人智力成果,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使作品所带来的精神性利益归于自己名下。这既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一种侵犯,同时 也是对一个国家和社会文化秩序和精神利益分配规则的破坏,若 不加禁止,必将滋生人们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消极思想。因而 我国《著作权法》 46条也将此类行为列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首要情形加以规 定。但抄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对其做出准确认定并不 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它牵涉到抄袭行为与一系列相近范畴,如 巧合、适当引用、模仿和借鉴等的法律界限划分问题。因此有必 要对抄袭的法律认定要件做详细的分析。 抄袭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自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主体、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其之 间因果关系。笔者在此限于篇幅,仅对以下几个认定要件做细致 的分析。 1、首先,在归责原则上,笔者赞同学界通说,即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由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作出了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的一切侵权行为,一律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笔者认为抄袭行为的过错形 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情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抄袭行为 均是在故意心理状态下做出的,“在抄袭行为中,抄袭人实施这一 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多是为了骗取名誉和获取利益。在行为的实 施过程中,其主观心理态度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享有著作 权的作品,而有意窃取为己作。”[4]但是抄袭行为亦有在过失心理 支配下的情形,而且在古今中外文学创作实践中亦有许多有过失 抄袭的例证。[]在抄袭中的过失是指抄袭者应当预见出现在自己 作品中的表达是出自他人之作,由于主观上的原因没有预见,反 而误为己作的一种心理态度。所谓过失抄袭是指抄袭者在创作自 己的作品时并未直接地借用原作,而是在创作之前(这可能是很 早以前的事)阅读或者欣赏了原作品,并有意无意地将作品的内 容、结构、语言等信息储存在大脑中,在创作时将这些信息潜意 识地再现出来,并写入自己的作品中,成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 全部分,从而构成抄袭。[5] 抄袭行为采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排除了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形,亦即文学创作中巧合现象。巧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 在毫无关联的情况下,分别独立创作完成彼此相同的或类似作品 的行为。此时两个作品虽有完成先后之分,但是双方均是独立完 成,彼此不是源和流的关系,因而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此外,抄袭作为一种占用他人智慧成果的行为,还应符合一定度的要求,并不是任何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可定性为抄袭。 各国著作权法中均规定了各种对著作权的合理限制,亦即合理使用原则,在文学创作中它主要表现为“适当引用”。“适当引用” 是指为了介绍、评论、报道之目的,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度 的引用,不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但应 当注明引文的出处,并不能损害作者的其他合法利益。知识在不 断的创新和发展过程中,适当引用和借鉴往往是必要的手段和途 径,闭门造车只会导致重复前人已经完成的劳动,造成人力、物 力、财力和时间的巨大浪费,阻碍知识的进步和学术的发展,正 如牛顿所说的,他在科学领域获得如此卓著的成就仅仅是因为其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抄袭和“适当引用”有着很多的相似性,如二者都是对他人受保护文学成果的利用,但是在性质上二者则是截然不同的。要把 握二者区别的实质,我们有必要首先对“适当引用”的基本特征 进行必要的分析。各国立法对“适当引用”都作了原则性规定, 其中美国现行《版权法》第 107 条规定较为详细。下面笔者借鉴 美、英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对“适当引用”应当符合 的基本特征总结如下: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适当引用” 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否则,即应定性为抄袭。二、“适 当引用”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注明出处,指明 原作者的姓名等,而抄袭则是对别人的成果直接占为己用,使人 信作品内容为自己所创作。三、“适当引用”需要符合特定的目的,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适当 引用”仅限于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美 国则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有关使用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营利目 的。四、“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 实质性”。这里既有质上的限定又有量上的要求,应该综合加以判 定。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要求,许多国家都立法中都作出了具 体规定。[]而对于作品实质性内容的使用要求,各国著作权法尚 未提供限制性的具体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作品的实质部分是 整个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它在文学作品中,表现为作者独自 性的构思安排、独创性的情节描述、独特性的人物塑造;在音乐 作品中,表现为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 和设计;在科学作品中,则表现为作者独立性和创造性的思想阐 发和理论说明。”[6]五、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 存在价值的影响 程度。由于新作与原作往往是同一题材的创作,新作的出现有可 能影响原作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 因此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重庆高考考生的满分作文《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因“抄袭”之嫌进入公众视野。记者 23日致电江西南昌《微型小说选刊》编辑部证实,《微型小说选刊》 (半月刊)2004 41页曾刊发过题为《我是一只想死 的鼠》的小说。该文原载《文艺生活》2004 期,作者为王纪金。据发行部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介绍,《微型小说选刊》在全 国发行30 多万册,重庆市的发行量有好几千册。当地的许多中小 学校都把它作为学生的课外读物。记者比较了由《微型小说选刊》 编辑部提供 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的复印件与《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作文后发现,后者与前者非常相近,相同部分达90%以上。前者 有24 个自然段,后者有19 个自然段。两篇文章标题只一字之差。 两者有近20 处不同,但不同之处字数相差不到50 近年来,媒体刊登过多篇高考满分作文,但很快收到读者“抄袭”举报:2001 年,四川一考生高考满分作文《患者吴诚信的就 诊报告》,涉嫌抄袭当年第7 期《杂文选刊》刊发的《患者吴良知 先生的就诊报告》;2003 年,海南一考生的高考满分作文《最美 丽的鸟》,涉嫌抄袭《故事会》杂志刊发的《爱的误区》。 除了许多高考作文被举报为抄袭外,一些少年写作大赛的获奖作品被指称为抄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大赛的主办者为了杜绝抄 袭费尽心机,由《美文少年版》主办的“全球华人少年美文写 作征文大奖赛”已举办两届,正在进行第三届。主办方在每届大 赛之初都明确规定:“如发现抄袭或默写发表过的文章者,一经发 现,将取消比赛资格及所有奖项奖金。”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拿 抄袭作品冒险。近日,大赛组委会主任贾平凹告诉记者:“抄袭现 象在中学生中常有发生。我们在大赛的开始和过程中一直强调抄 袭的危害性。” 但是许多少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侵犯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现在面对许多中小学生 抄袭的问题,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要一棒子打死。这与现 行教育体制有关。比如,现在学校强调应试教育,老师经常让学 生背诵课文或课外读物,许多学生会把所背诵的文章平移到考试 中去,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抄袭。这就需要强化青少年的知识 产权意识,强调青少年的“创作的独立性”,要懂得尊重他人的智 力劳动成果。散文家韩小蕙认为,老师应有责任跟学生讲清楚, 什么是抄袭,什么是模仿,什么是创造。对于中学生抄袭泛滥的 现象,作家余秋雨认为:“这种现象一定要改变。要让他们知道, 精神劳动中的抄袭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在教学生写作技巧的同 时,还要进行道德修养教育。”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高考成绩与考生是否被录取为大学生相互关联,语文成绩在整个高考成绩中占较高的比例,作文写得好,语文成绩通常也会比 较高,如果其他成绩也很好,就非常有机会读上大学。如果录取 的学校因为抄袭的作文成绩高而录取考生,就可以解释为抄袭者 是骗取大学的录取决定。实际上,即使没有被大学录取,但这些 满分作文公开出来,抄袭者的名字被当作原创作者而公开出来, 他们就会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其社会信誉也会有所提升。所以, 这种行为还损害了教育管理或考试秩序。 学生的抄袭之作,只是体现在试卷上,并没有公开发表的意图和举动,此举意在获取高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公平 竞争,但尚不产生侵犯原创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后果。对这种行为, 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制止,发展下去后果是严重的。但应试中的 抄袭,与现实中将抄袭之作予以发表,获取名和利,还是应区别 而论。 青少年正处于知识的学习、掌握阶段,也是人生观确立阶 段,教师在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向学生灌输道德、法律知识, 模仿、借鉴、合理引用、抄袭的界限何在,如何把握,作文与做 人的关系,这些道理应渗透到文化课当中,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知识与品德兼备。 议题一:您认为满分作文的作者是否构成抄袭或者剽窃?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主持人:近年来,经常有媒体披露,高考满分作文或一些青少年写作大赛的获奖作品系抄袭或剽窃之作。此类事件报道之后, 对于抄袭或剽窃者,也许是群体特殊的缘故,往往是取消成绩, 听几句谴责也就没人再追究了。今年的高考又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请问各位专家:本案中满分作文的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著作 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构成抄袭或剽窃? 王宗玉:作文是考察一个人的创作能力、写作能力,应该是写作人自己创造的,具有创造性的特点。但是从本期介绍的情况来 看,满分作文的作者基本上是抄袭的,如《我是一只想死的“老 鼠”》,与《微型小说选刊》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相同率达到 90%,两篇文章标题只有一字之差。两者有近20 处不同,但不同 之处字数相差不到50 字,反映不出作者的独创性或创造性,显然 涉嫌抄袭或剽窃。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 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署名权、发 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我 认为满分作文的作者最起码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即将不是自己 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李虹:在今年刚刚结束的高考中,出现了满分作文与他人在先已发表的作品,在文字表达上有90%完全相同的现象,这已很难 以“巧合”来解释。不可否认,这是学生在抄袭他人之成果,而 不是独创。但是否构成侵权,还应具体分析。因为,学生的抄袭 之作,只是体现在试卷上,并没有公开发表的意图和举动,此举 意在获取高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不 产生侵犯原创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后果。对这种行为,必须高度重 视,及时制止,发展下去后果是严重的。但应试中的抄袭,与现 实中将抄袭之作予以发表,获取名和利,还是应区别而论。 叶林:从这次高考情况来看,部分满分学生的作文与他人已发表文章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出奇地相似,应认定为是对他人作品著 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是个含义很广的法律概念,包含许多可以相对分离的权利形态。高考考生抄袭他人作品而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 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如果将这种侵权做更广泛的解释, 它还具有骗取优秀考试成绩的后果。高考成绩与考生是否被录取 为大学生相互关联,语文成绩在整个高考成绩中占较高的比例, 作文写得好,语文成绩通常也会比较高,如果其他成绩也很好, 就非常有机会读上大学。如果录取的学校因为抄袭的作文成绩高 而录取考生,就可以解释为抄袭者是骗取大学的录取决定。实际 上,即使没有被大学录取,但这些满分作文公开出来,抄袭者的 名字被当作原创作者而公开出来,他们就会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 其社会信誉也会有所提升。所以,这种行为还损害了教育管理或 考试秩序。 主持人: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关于侵犯《著作权法》的纠纷也特别的多,但我们还没有看到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例, 请问,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是否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 分的规定? 王宗玉:著作权保护中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分的立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侵权问题是有规定的,可以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李顺德:著作权保护中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规定,也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作出特殊规定。孟宪友:我国目前关 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中尚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犯著作权的立 法。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即使未成年也依法 享有著作权,这是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通则》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李虹: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作为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品,都依法享有版权。青少年的 习作、摄影、绘画之作,同样受版权法保护,现实中无视、漠视 青少年著作权的现象多有存在。但另一方面,如果青少年侵犯了 他人的著作权,比如,抄袭他人作品予以发表,参加作文大赛或 结集出版,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民法中民事责任的 一般规定来承担。所以,著作权法中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行 为的特别规定。但对于青少年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重在分析其 原因,重在教师、家长的教育和引导,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也 应考虑行为的情节、后果,并从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实际出发, 酌情而定。 议题三:学生一旦侵犯著作权,该由谁来赔偿?是否要区分未成年学生与成年学生? 主持人:如果学生的抄袭或剽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有区别吗? 王宗玉:在侵犯著作权中,应当区分成年和未成年。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显然是不一样的。如果承担 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不一样。我国《刑法》也有明确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当学生侵犯著作权时,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负 有赔偿责任的人: (1)当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监护人尽了监护 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2)当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应从其本人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 担任监护人的除外。(3)如果学生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 周岁, 但在诉讼时已满18 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民 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学生侵权时年满18 周岁,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支付。 叶林:无论这些考生已成年或未成年,要求这些高考考生承担赔偿责任,都不很恰当。首先抄袭的作文仅是在极小范围内发生 的,这与抄袭者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文章有重大不同,不仅抄袭者 没有获得金钱利益,被抄袭者也没有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失。 议题四:如何看待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行为?是否应该上升为法律禁止行为? 主持人: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今天的行为和对行为的看法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一生,我们如何来看待中小学生的抄袭行 为,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专门的禁止? 李顺德:抄袭行为,无论行为主体是谁,都是属于法律禁止行为,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谈不上什么“中小学生作文的 抄袭行为是否应该上升为法律禁止行为”的问题,也没有必要专 门为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行为制定法律规范。 王宗玉:中小学生的作文抄袭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它和其他的主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侵权的主体 是中小学生,人们对他们相对宽容而已。这一点我们应该明确。 对于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行为,法律当然要禁止。《著作权法》对 此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对于侵权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 侵权主体的,不管是谁,只要侵权,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小学 生也不例外。 孟宪友: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阶段,通过教育就很容易使其改正。现代社会立法趋向于人性化,法律亦应体现对中小学 生的社会关爱,抄袭他人作品就是个学风问题,不宜让法律调整。 李茜:对于抄袭、剽窃行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禁止行为,我认为,学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在主观 上也是为了学习他人写作长处,从而提高写作水平。从使用目的 来看,记忆、背诵范文确实能在短时间内对学生起到启迪的作用, 所以对中小学生抄袭行为本身不可苛责,我认为此行为是善意的, 不妨理解为借鉴。 由于目前教学环境的局限,应试教育还会在一定期间内存在,这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学习方法也存在合理性。但我们不 提倡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学习,也不应该由教育工作者提倡使用这 种方法提高成绩,因为死记硬背、生搬硬套势必打击青少年创造 新事物的积极性,禁锢他们的思维空间。因此对于中小学生,将 这种行为上升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故而对 此立法没有必要。 主持人:很长时间以来,我们都在讨论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优缺点,探讨教育的改革方向。本案是否引发了我们对教育体制 改革更深一层的思考? 王宗玉:我们的教育除了传授知识以外,还要培养学生的道德、做人、处世等基本素质,古人说的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是 有道理的。抄袭或剽窃行为显然是不道德的,是应该受到反对和 谴责的行为。 作文本身应该是学生自己创造的结果,而不应是抄袭、剽窃的结果。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作文不能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 应适当并注明出处。当然,中小学生由于年龄、阅历的原因,再 加上我们目前在考试之前,老师往往提供范文让大家背诵,可能 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老师提供范文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抄袭 的,作文不能成为默写。 中小学生应该意识到抄袭或剽窃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现在学校都开法律常识课,法律常识课应该对此 专门给学生讲清楚。老师在提供范文时也应该给学生讲清楚。社 会各界也应广泛宣传,不能抄袭或剽窃,使保护著作权、不侵犯 他人的著作权的观念深入人心。 李顺德:道德品质问题是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我认为,抄袭行为的主要成因不是法律意识不强,而是道德品质问题。否则, 就无法解释,在我国没有著作权法以前的抄袭现象并不比现在严 重的客观事实。 另一个相关的、更值得引起关注的现象就是学术上的抄袭行为,其危害性远远甚于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学术上的抄袭行为是学 术腐败的一种表现,其行为人不仅有大学生、研究生,还有研究 员、教授等,难道这些人也不知道抄袭行为是违法的吗?显然不 是。有些论文、著作的抄袭行为被揭露出来以后,抄袭者的单位 不仅不认真批评、教育抄袭者,反而千方百计为其辩护、开脱, 以为这是在维护单位的声誉,这种做法实际上助长了这股腐败之 李虹:近年来,抄袭现象呈“低龄化”趋势,学生抄袭事件屡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社会、教育界的警觉。青少年正处于知识 的学习、掌握阶段,也是人生观确立阶段,教师在传授文化知识 的同时,要向学生灌输道德、法律知识,模仿、借鉴、合理引用、 抄袭的界限何在,如何把握,作文与做人的关系,这些道理应渗 透到文化课当中,使青少年健康成长,知识与品德兼备。 孟宪友:本案虽属个案,但反映了普遍的问题;1.学校对中小学生的教学方法过于急功近利,缺少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引导;2. 法制教育相对薄弱,特别是知识产 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不知“窃书也是偷”;3.社会对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尊重尚需提高。要克服这些问题不仅是学校的 工作,还需社会整体意识的提高。 叶林:我们曾经奉行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并没有实际兑现,抄袭行为背离了我们奉行已久的教育方针,是 不是因为我们的教育者忽视了在校学生的德育教育,从而使学生 没有意识到抄袭是违法的,也是违反道德规范的。如果我们指责 抄袭别人文章的考生,倒不如反思教育体系和教育者本身存在的 问题。正像散文家韩小蕙说的那样,老师应有责任跟学生讲清楚, 什么是抄袭,什么是模仿,什么是创造。我们应该承认,未成年 人的社会判断和识别能力是弱于成年人的,特别是弱于那些有生 活经验、阅历的成年人的,无法指望这些学生能够自觉、自知地 进行自我约束。当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老师讲清楚了抄袭、 模仿和创作的界限,但考生没有清晰地把握,甚至可能存在侥幸 心理,因为作文成绩满分确实是罕见的。如果是后种情况,就说 明这些学生是在明知故犯,就更说明学生的德育教育存在更大问 李茜:第一,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需要改革。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学中,仍然是采用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目前 鼓励或倡导”拿来”主义,不但会使青少年产生依赖性,无助于 他们更好地学习知识,相反会抑制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开发与提高, 所以教育工作者要从激发学生创造性的角度入手,才会扭转这种 “天下文章一大抄”的风气。 第二,应该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列入中小学生的行为规章中,或者写入他们的教材中,使他们从小养成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 的良好习惯。 第三,应在类似作文比赛的比赛规则中明确规定,凡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者,一律取消其参赛资格,并可予以相应处罚。作文 比赛的目的在于选才,那些只知抄的人并不能通过比赛反映出实 际写作水平,即使一时蒙混过关,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写作高手, 如果不改变现有的比赛规则,则办再多的比赛也起不到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