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手段而非目的
2020-11-11 17:05:01
民主是个外来语,引进时并没有明确其在不同语境中的具体所指。时至今日,民主是个“高大上”的词汇,但仍然是个模糊概念,人们可以对其做出见仁见智的理解。审视人类文明史,只能得出民主是手段不是目的的结论。“民主是个好东西”是一句时尚的话,好东西这个词却表明了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迄今为止,世界各种国体施行的五花八门民主形式都具有明显的手段特征,而目的特征微乎其微。即使从当今现实出发,针对未来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而言,无法演绎出民主是终极目的,也没有哪家学说做出了民主是终极目的的严谨逻辑论证。将民主作为终极目的只是一些人做出的断语或臆想。
既然民主是手段,其实现形式就必须具体化,而不能只进行抽象的一般评说,民主的具体形式才具有实际价值。民主的具体形式既要合目的,也要合规律。当今,人们都在高谈阔论民主,但隐藏在背后的目的却是五花八门。由于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对民主的具体形式评价就存在巨大差异。民主的实用价值在于整合或协调利益关系。在利益诉求主体多元的社会,民主才有用武之地。寻求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最大公约数时,民主必须在场,而不能任由有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威或具有优势的群体单独做出裁决。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有不同的义涵和用处,二者可以互补和相得益彰,但绝不能互相替代。科学决策为了实现合规律性,解决怎样做的问题,民主决策为了实现合目的性,解决做什么的问题。当今,主权国家是民主的载体,殖民地国家不具备实行民主的条件。主权国家中任何形式的政区都不具备完全的民主权力,否则,这样的政区就成为完全独立的政治实体。人类文明史没有穷尽民主的具体形式,由于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阶段性特征,民主的具体形式不应该固定不变。民主的具体形式应该与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相适应,否则就会发生得不偿失的后果。民主形式构建不当,难以实现利益多元的整合与协调,往往会发生民主不利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局面。因此,主权国家的民主形式不应该简单雷同,而应该以符合国情为适宜选择。民主形式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宜与否的差别。脱离实际的浪漫理想是异想天开,邯郸学步往往会迷失自我,夜郎自大则是缺乏远见卓识的自我陶醉,唯有脚踏实地勇往前行文明才可能持续。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民主是对君主而言,在君主制国体中,只有平民才争取民主,要求取消每个人由生而带来的贵贱身份。在共和制国体中,只有民而没有君,任何执政者都是平民身份,无论其享有多少特权,民主义涵和实现形式都要有本质改变。在共和制国家中,政体运作的机制五花八门,都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全民妥协产物,以符合国情和适用为判断标准。在共和制国体中大声疾呼民主的人,主要有三种利益群体出于各自不同目的。虽然不同利益群体都在要求民主,但真实目的可能大相径庭,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强势阶层要求民主时,这是一个掩人耳目的假象,其真实目的是要求获得更多的自由,使自己变得更强;由此可以反证,在社会权益分配中可能有不合时宜的平均主义内涵。如果弱势阶层要求民主时,这是一种帮倒忙的愚昧无知表现,其真实目的是要求获得更多的平等权益;由此可以反证,这个社会中的平等可能不够,强势阶层享有的自由过多;弱势阶层要求民主恰恰在帮助强势阶层获得更多的自由,其结果是事与愿违,弱势阶层会感受到更加不民主,弱势阶层主张权益的呼声和诉求都会石沉大海。人类社会发展时至今日,一切社会行为都处于过程之中,要求起点公平是不切实际的奢望,把一切推倒重来会付出难以承受的社会成本,最终结果依然是社会不平等,只不过是不同社会群体成分及其地位的简单替代。过程公平应该体现在公平竞争上,通过公平竞争每个人的能力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可能会产生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结局。通过公平竞争,强弱差异不可能缩小而只能扩大。因此,必须对竞争规则设置底线,弱者的生活基本需要应该得到保证。对于弱势阶层而言,要求获得足够平等权益时,应该支持加强公共权力,只有公共权力才能对强势阶层采取完善的调节措施,促进社会平等,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如果不劳而获阶层要求民主,这是一个掩耳盗铃的闹剧,其真实目的是取消公共权力,以便于不履行社会义务时更有利益所获,实质是主张无政府主义,因为任何公共权力都要对不劳而获阶层实行强制,这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公共权力对不劳而获阶层采取纵容和袒护态度,这是不打自招,一定有监守自盗现象隐藏在其背后。利己集团窃取公共权力将是对其所辖范围的一场灾难,强势和弱势阶层都会深受其害,强奸民意现象会比比皆是。超越自我的社会集团行使公共权力是众望所归的文明进步必然趋势,任何反其道而行之的社会行为终将被这一潮流无情地淘汰,没有例外。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不能维护自身的尊严,法治是唯一选择。因此,法治必须与民主伴随而生,没有法治的民主必然乱象丛生和各行其是,而没有民主的法治必然走上特权等级制之路。综上所述,社会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但其中蕴涵的民主精神却始终如一,这就是社会平等与行为主体自由。无论一个人怀有哪种精神信仰,从事何种职业,承担哪类社会角色,只要是独立的行为主体,就拥有与他人平等的社会地位,而且是不可被随意剥夺的社会地位。社会平等是目的,社会民主是手段。一种社会民主形式是否适当,应该以是否维护或促进社会平等与个体自由为唯一的判别标准。阅读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