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生上完作文课后坠楼身亡 老师 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
6月4日,在上了两节作文课后,常州市河滨小学五年级的小女孩缪可馨出了教室,爬上栏杆,从四楼坠落,结束了10岁的生命。
目前,警方根据调查后,初步结论为:
1.排除了他杀可能;
2.事发现场,教师袁某不存在对缪可馨的打骂行为;
3.缪可馨作文中的批改痕迹是孩子自己做的。
根据教师袁某与缪可馨家长的聊天记录显示:
1.教师袁某认为缪可馨的情商、智商都很高;
2.教师袁某去年十月曾体罚缪可馨。
缪可馨家长认为缪可馨一直是一个开朗活泼的孩子。
另外,根据目前的资料显示,教师袁某在校外开有作文补习班,缪可馨没有参加。
实发当天,教师袁某认为缪可馨的作文有问题,要求缪可馨修改、罚缪可馨重写两篇作文。
警方向教师袁某、四十多个学生的调查资料没有向缪可馨的家长公开。
根据上面的信息,可以初步认定,缪可馨是个很聪明、性格很好的学生,而教师袁某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即使案发当天,警方调查没有发现教师袁某对缪可馨的体罚行为,也并不能排除教师袁某对缪可馨的言语批评、使用冷暴力的情形,而缪可馨坠楼身亡的结果,表明袁某对缪可馨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损害。
但如果要详细了解案发当天的经过,恐怕只有等警方公开调查资料,才能做出判断。
那么,教师袁某、学校是否对缪可馨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我们先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
根据目前的资料分析,教师袁某在履行对缪可馨的教育义务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未能尽到保护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由于教师袁某系学校的员工,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职,相关责任由学校来承担。
但是,即使承担赔偿责任,又能弥补缪可馨父母心中的悲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