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告诉你 补缴社保的时效究竟如何计算
社保缴纳的行政查处时效问题一直是社保争议中的热点问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监察的查处时效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社保稽查属于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其所适用的时效也是劳动监察时效。然而实务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中均存在不少关于社保稽查中的劳动监察时效的误解。
下面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及司法实践,对关于社保的劳动监察时效热点问题、常见问题做详细解析。
问题一、劳动者通过劳动监察行政程序之外的法律程序维权的,是否不再适用时效规定?
一般认为,这里的举报、投诉指的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的行为。然而实际上,劳动者在上述期限内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主张社会保险权益的,仍然属于该条例所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查处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通过上述非劳动监察途径主张权利,已经被告知应当通过劳动监察行政程序解决的,而劳动者拒绝按照该程序维护权益的,该时效期满后不再属于劳动监察行政部门的受理范围。
问题二、连续两年以上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能否启动社保稽查程序维权?
如果单从2年期限而论,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纳社保,似乎已经超过了处罚时效。然而实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纳社保的,行政查处时效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非未缴纳社保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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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劳动关系存续前期未缴纳社保的,行政查处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少用人单位并非均不缴纳社保,有的用人单位只是在劳动者入职达到一定期限之后才为其缴纳社保。此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终了时间实际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之日。在此之后计算两年为行政查处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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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存在有的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未缴纳行为,均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执法时效。此类情况虽然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确实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只能理解为当地个别情况。
问题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至到退休年龄两年后提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社保违法行为,是否适用两年事项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发生终止。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发生终止后不再负有社保缴纳义务。即,此时社保违法行为发生终止的时效起算点为劳动者退休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
基于该原因,对于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如果要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建议抓紧启动社保稽查程序,防止因时效问题导致后期社保待遇受到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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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保问题容易形成历史遗留问题,且社保权益争议涉及管辖权交叉的问题。为防止时效争议导致的权益受损,建议劳动者在社保权益问题上应当树立基本的时效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有必要的预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