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不能惩戒教育
教育惩戒不能惩戒教育
近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至第八条为不同程度的惩戒具体方式。细读下来不免对一些条款产生疑虑。主要反映在这些条款中某些惩戒方式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并且有的将原本属于正面倡导的教育变成了限制学生的惩戒。
对于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的条款,需要通过反复论证加以修订(譬如:“课后留校教导”、“要求家长到校陪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之类罚则在当下教育环境中是否可行?),而后者的教育内容惩戒化问题则应该在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得到必要的厘清和修正,以使教育惩戒不再成为惩戒教育本身的手段。否则,把正面倡导的事物变成了惩罚手段,会十分久远地影响学生正确教育价值观的建立。
譬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一般惩戒)中的第三款,对学生进行“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的惩罚;第七条(较重惩戒)第一款“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第二款“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第八条(严重惩戒)第一款“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等。在上述罚则中,明显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便是把学校本该施加的正常教育教学行为变成了惩罚学生的砝码。
譬如“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本身应该是学生加强体育锻炼的措施,通过这么一规定,便将“体育”暗示为“体罚”,会误导学生对正常体育锻炼的认知,甚至使学生对体育本身的价值也会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再譬如“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这样的表述会让学生误把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简单理解为出游玩乐,并且将承担学校公共服务任务这样的“正能量”行为视作对学生的惩戒,这与让学生树立起“劳动光荣”、“服务幸福”的人生观价值观岂非背道而驰?
至于“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一款,则完全背离了“惩戒”属于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的特征,意味着学校基本放弃了对此类学生施加教育影响,于被惩戒的学生全然无补。
我们曾经经历过“劳动改造思想”的那个年代,把劳动当成了一种受人压制的无奈行为;我们也接受过一种教育,认识到“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在今天这个新时代,我们需要十分谨慎地将正面引领的教育和反面惩戒的教育作个区分,莫将正面倡导变身反面罚则,从而在大力弘扬正气的前提下防止歪风邪气的滋长。
毫无疑问,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会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存在下去,但是,无论如何,惩戒本身是以“教育”为根本目的的。教育缺位了,惩戒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变得毫无意义。
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特此对《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上述意见建议,来一个“实话实说”,不只是为了《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完善,也在于希望教育者“规则意识”的普遍增强!
薇言微语
教育惩戒权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大概是那些无法专注于学习,甚至蓄意破坏学习秩序的“问题学生”。我的工作经历告诉我,学生不爱学习,对学习秩序、规则蓄意破坏,与老师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对校园生活疏离,其背后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沟通与根本性的解决,仅仅依靠教育惩戒,恐怕不仅是“隔靴搔痒”,很难导正这些学生的心态,更有甚者,会加剧矛盾。这是我认为教育惩戒权应用中的较大的隐患。
另外,诚如朱老师在文中所说,《规则(意见征求稿)》中一些措施将正面倡导的事物变成了惩罚手段,这可能将会十分久远地影响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建立。我曾体会到,劳动是如何成为一种使校园生活更幸福的方式而存在着:曾经班级向阳农场因面积小,而不免“僧多粥少”,我只得请学生按小组轮流负责,另将一些日常养护劳动作为班级的一项奖励。正是这一项奖励鼓舞了孩子们在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取得更多的进步。我认为正是为集体劳动,唤醒了儿童对自我创造力的一种认知,使他获得自豪感,使他发现自己的力量。而“劳动奖励”无疑是向上向善班级生活的助推器。
真正的教育,是唤醒学生那一颗向上向善之心,是帮助学生获得本属于他自己的,作为一个社会未来的公民,所应获得的成长和发展的可能和权力。法律法规赋予教师惩戒的权力,但“教育惩戒权”的核心是“教育”,而不是作为手段的“惩戒”。作为教师,必须心怀敬畏,有所警惕,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