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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2017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2020-11-27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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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7〕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全面总结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86号)所规定的条件,与此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 省 教 育 厅

2017年9月29日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可申请评审相应级别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和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教育事业,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9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30学时)。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的人员,须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称号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在任现职期间承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任务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须有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县域内)或青南三州累计1年以上任教、支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取得现任资格以来,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具备其中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年度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4.承担市(州)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一等奖2次。

5.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6.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市(州)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7.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为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市(州)级一等奖4次。

8.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3册或18万字。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乡村教师承担校级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3节被评为校级优质课。

(六)取得现任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或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次。

2.获市(州)级荣誉称号1次,并获校级荣誉称号1次;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并获校级荣誉称号2次。

3.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青南地区为2篇。

4.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及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奖;获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级别要求。

5.幼儿教师获县(区)级及以上技能大赛或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

6.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及以上奖;主持完成2项市(州)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市(州)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级别要求。

7.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市(州)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获市(州)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8.艺术、体育、综合实践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专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及以上奖1次。

9.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城镇学校任教分别为18年、16年以上。

10.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乡镇以下学校累计任教为20年以上(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累计任教分别为18年、16年以上)。

11.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累计任教20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乡村教师承担校级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评为校级优质课。

(六)取得现任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或校级荣誉称号3次。

2.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为1篇。

3.主持完成1项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级别要求。

4.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区)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或校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3次,青南地区,获县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或校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

5.艺术、体育、综合实践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三等及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在县级教育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专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及以上奖1次。

6.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城镇学校任教分别为12年、10年以上。

7.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全省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乡镇以下学校累计任教为 10年以上。

8.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累计任教10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年度考核合格,师德评价良好,并承担校级公开课2节,其中1 节被评为校级优质课。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教研人员业绩要求

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和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人员,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须完成1项市(州)级及以上教研课题或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县(区、市)上述人员,须完成1项县(区、市)级及以上级别教研课题或增加1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

(二)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务须承担2次市(州)级以上教学业务讲座和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或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县(区、市)上述人员,须承担1次县(区、市)级以上教学业务讲座和完成1项市、州级及以上级别教研课题或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则

一、评审条件中,“ 东部地区”是指西宁市、海东市,“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乡村教师是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市区所辖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荣誉称号”是指中央、地方党委及教育工委和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奖项。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品(思政)课教师”、“优秀专职政治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 、“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优秀教师”、“优秀乡村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教学新秀”等荣誉称号。“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教学指导奖。

三、参加中国教育学会主办的各类学术活动获得的奖项按国家级奖项对待;参加中国教育学会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和教学比赛获得的奖项分别按省级论文比赛奖和教学比赛奖对待;参加省教育学会各专业分会举办的论文评选和教学比赛获得的奖项按市(州)级论文比赛奖和教学比赛奖对待;参加各市(州)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和教学比赛获得的奖项按市(州)级论文比赛奖和教学比赛奖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四、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期刊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五、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论文比赛(评价标准认可的范围)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一篇,不重复计算。

六、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七、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取得现任资格以来获得的。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九、支(任)教经历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

十、承担县(区、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部门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明。

十一、已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市(州)级课题对待。国家级和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二、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分未解除前不得申报: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十三、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

十四、《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解释。

来源/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视讯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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